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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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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不罚〔2021〕022号梅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兴宁宁江新城店(谢克松)经营不合格圣心月饼(广式月饼)案其他-免予处罚
经查, 2021年8月5日,当事人以89元/盒的单价从广东百纳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圣心月饼(广式月饼)20盒,计进货款1780元,尔后将上述圣心月饼(广式月饼)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8月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圣心月饼(广式月饼)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指标:n=5,c=2,m=10,M=10⁵,实测值:3.7×10⁴,6.3×10⁴,7.1×10⁴,1.8×10⁴,3.7×10⁴,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802075)。经查,上述圣心月饼(广式月饼)的售价为99元/盒,截至2021年9月16日上述圣心月饼(广式月饼)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980元,获利200元,经营货值198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圣心月饼(广式月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梅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兴宁宁江新城店谢克松    一、责令立即停止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圣心月饼(广式月饼);
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23号兴宁市龙田镇家家福百货商店(曾员保)经营不合格麦香花生包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8月1日,当事人以5元/包的单价从兴宁市中益冻品购销部购进麦香花生包(生产企业:广州市雄然食品有限公司,规格:410g[9个]/包,生产日期:2021-06-17,下同)24包,计进货款120元,尔后将上述麦香花生包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8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麦香花生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1、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表,数字最小高度 1.60mm,不符合 GB 7718-2011 中 3.9 的要求;2、净含量最小字符高度为 2.85mm,不符合 GB 7718-2011 中 4.1.5.4 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802386)。经查,上述麦香花生包的销售价格为5.5元/包,截至2021年9月17日止,上述麦香花生包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32元,获利12元,合计货值132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麦香花生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龙田镇家家福百货商店曾员保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麦香花生包。
兴市市监不罚〔2021〕024号兴宁市咱家生活超市(陈思城)经营不合格“菓蜜”草莓味果酒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 2021年5月30日,当事人以16元/瓶的单价从梅州市荣贵酒业有限公司购进“菓蜜”草莓味果酒(生产企业:常州市妙芙食品厂,规格:345ml/瓶,生产日期:2021-05-02,下同)4瓶,计进货款64元,尔后将上述“菓蜜”草莓味果酒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8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菓蜜”草莓味果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1、净含量的最小字符高度为2.12mm,不符合 GB 7718- 2011 中 4.1.5.4 的要求;2、执行标准标示不规范,不符合 GB 7718-2011 中 4.1.10 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802150)。经查,上述“菓蜜”草莓味果酒的销售价格为21.5元/瓶,截至2021年9月29日止,上述“菓蜜”草莓味果酒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86元,获利22元,合计货值8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菓蜜”草莓味果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咱家生活超市陈思城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菓蜜”草莓味果酒。
兴市市监不罚〔2021〕025号兴宁市众家百货超市(谢炬明)经营不合格食品粘米粉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以4.4元/包的单价从兴宁市秋霞面粉行购进粘米粉(生产企业:梅州市金浪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规格:600 克/包,生产日期:2021-05-13,下同)20包,计进货款88元,尔后将上述粘米粉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2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粘米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营养成分表中标识的能量值为246千焦,通过营养标签中标识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数据计算出来的能量值为1214 千焦,能量数据标识有误。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FSQB090013012C)。经查,上述粘米粉的销售价格为5元/包,截至2021年10月9日止,上述粘米粉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00元,获利12元,合计货值1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粘米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众家百货超市谢炬明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粘米粉。
兴市市监不罚〔2021〕026号广东天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兴宁分公司(欧阳达)经营不合格月饼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 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分别以7.84元/包、5.44元/包、5.44元/包的单价从陆丰市金润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广式双黄莲蓉味月饼(生产企业:广州市诚炫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32 克/包,生产日期:2021-08-10,下同)、白莲蓉味月饼(生产企业:广州市诚炫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32 克/包,生产日期:2021-08-06,下同)、广式哈密瓜味月饼(生产企业:广州市诚炫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32 克/包,生产日期:2021-08-08,下同)各180包,进货款共计3369.6元,尔后将上述月饼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8月3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广式双黄莲蓉味月饼、白莲蓉味月饼、广式哈密瓜味月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1.该标签产品标准号“GB19855” 标示错误;2.能量、碳水化合物和钠的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不符合 GB 28050-2011附录 A 中的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FSQB090064024C、AFSQB090064025C、AFSQB090064026C)。经查,上述广式双黄莲蓉味月饼、白莲蓉味月饼、广式哈密瓜味月饼的销售价格分别为9.6元/包、6.6元/包、6.6元/包,截至2021年9月29日,上述广式双黄莲蓉味月饼、白莲蓉味月饼、广式哈密瓜味月饼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4104元,获利734.4元,合计货值4104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月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广东天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兴宁分公司 欧阳达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广式双黄莲蓉味月饼、白莲蓉味月饼、广式哈密瓜味月饼。 
兴市市监处罚〔2021〕225号兴宁市赖氏烧腊店(赖国飞)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赖国飞设立在兴宁市兴城高华路257号的兴宁市赖氏烧腊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赖国飞的健康证明。赖国飞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17年11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18年11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赖氏烧腊店赖国飞主要负责冷食类食品制售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赖氏烧腊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赖氏烧腊店赖国飞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26号兴宁市黄氏烧腊店(黄思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思源设立在兴宁市富华金苑C18卡的兴宁市黄氏烧腊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黄思源的健康证明。黄思源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黄氏烧腊店黄思源主要负责冷食类食品制售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黄氏烧腊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黄氏烧腊店黄思源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27号兴宁市富城烧腊店(吴秋霞)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秋霞设立在兴宁市兴城高华路222号的兴宁市富城烧腊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蓝迪文的健康证明。蓝迪文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19年10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0年10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富城烧腊店蓝迪文主要负责冷食类食品制售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富城烧腊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富城烧腊店吴秋霞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28号兴宁市文娥包点店(吴文娥)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文娥设立在兴宁市宝华园D7栋37卡的兴宁市文娥包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吴顺清、李丹的健康证明。吴顺清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5月13日,李丹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14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分别截至2021年5月13日、2021年8月14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文娥包点店吴顺清、李丹主要负责热食类食品制售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文娥包点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文娥包点店吴文娥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29号兴宁市斌古烧腊店(何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何斌设立在兴宁市盐铺街富华金苑小区C1、C4栋第26卡的兴宁市斌古烧腊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何斌的健康证明。何斌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2月28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2月28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斌古烧腊店何斌主要负责冷食类食品制售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斌古烧腊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斌古烧腊店 何斌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33号兴宁市伟记早餐店(钟伟思)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钟伟思设立在兴宁市宁俊路19号的兴宁市伟记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钟伟思、余海芳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伟记早餐店的钟伟思、余海芳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伟记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伟记早餐店钟伟思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34号兴宁市光记品味店(吴龙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龙光设立在兴宁市东城北路13号的兴宁市光记品味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吴国光、吴月红、叶秀花、陈新文等四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1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1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光记品味店的吴国光、吴月红、叶秀花、陈新文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四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光记品味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光记品味店吴龙光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36号兴宁市山海食府(黄海山)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海山设立在兴宁市东城北路2号的兴宁市山海食府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黄海山、罗红根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山海食府的黄海山、罗红根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山海食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山海食府黄海山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12号兴宁市柳缘小吃店(陈观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观伦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田一路260号的兴宁市柳缘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银新花,体检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柳缘小吃店银新花负责店内的食品制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柳缘小吃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柳缘小吃店陈观伦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13号兴宁市黄育祥餐饮店(黄育祥)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育祥设立在兴宁市兴城曾学路19号的兴宁市黄育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黄育祥,体检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黄育祥餐饮店黄育祥负责店内的食品制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黄育祥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黄育祥餐饮店黄育祥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14号兴宁市鸿云美食店(曾芬)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曾芬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华路62-64号的兴宁市鸿云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曾芬,体检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鸿云美食店曾芬负责店内的食品制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鸿云美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鸿云美食店曾芬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15号兴宁市兴宝饭店(罗庆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庆明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宁江路30号的兴宁市兴宝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罗庆明,体检日期为2018年7月11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兴宝饭店罗庆明负责店内的食品制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兴宝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兴宝饭店 罗庆明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16号兴宁市彭兴餐馆(彭伟宏)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彭伟宏设立在兴宁市兴城金带街1号的兴宁市彭兴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彭伟宏,体检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彭兴餐馆彭伟宏负责店内的食品制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彭兴餐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彭兴餐馆彭伟宏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19号兴宁市健和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兴宁市兴城沿江南路富华金苑B栋第23、24卡的兴宁市健和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开架自选柜台摆放处方药“金钱”复方金钱草颗粒(生产企业:广西万通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5021680、批号:2003262、规格:10g×10袋)20袋。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兴宁市健和药业有限公司王建明一、责令立即停止开架方式陈列处方药的行为;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20号兴宁市强兴大药房(李运香)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警告
经查,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以4.6元/盒的单价从山西复盛公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生产企业:吉林显锋科技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73232、规格:0.25g×32粒、产品批号:20210108,下同)20盒,尔后将上述阿莫西林胶囊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9月1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运香设立在兴宁市永泰路66号的兴宁市强兴大药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8月8日、8月15日、8月25日分别销售上述阿莫西林胶囊各1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已售3盒阿莫西林胶囊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无法提供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已售阿莫西林胶囊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经查,上述阿莫西林胶囊的售价为6.5元/盒,上述未凭处方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的经营货值为19.5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得销货款19.5元,获利5.7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强兴大药房李运香 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43号兴宁市鸿锋食府(胡翠花)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胡翠花设立在兴宁市宁俊路23、25号的兴宁市鸿锋食府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胡翠花、陈锋、王泰山等三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鸿锋食府的胡翠花、陈锋、王泰山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三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鸿锋食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鸿锋食府胡翠花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22号兴宁市莲塘美食店(曾小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曾小兰设立在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福兴街46号的兴宁市莲塘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曾小兰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6日,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9月18日止,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现查实,曾小兰在兴宁市莲塘美食店内主要负责菜品的煎炒蒸煮等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该从业人员曾小兰一直在兴宁市莲塘美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莲塘美食店曾小兰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30号兴宁市阿轩包点店(陈浩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浩辉设立在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福兴街147号的兴宁市阿轩包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食品从业人员陈利科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4日,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9月18日止,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现查实,陈利科在兴宁市阿轩包点店内主要从事包点制作烹饪等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该从业人员陈利科一直在兴宁市阿轩包点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阿轩包点店陈浩辉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31号兴宁市家味熟食店(陈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中设立在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福兴街126号的兴宁市家味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陈中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18年7月6日,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9月18日止,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现查实,陈中在兴宁市家味熟食店内主要负责肉类的卤味、盐焗等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该从业人员陈中一直在兴宁市家味熟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家味熟食店陈中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32号兴宁市远旺早餐店(杨金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杨金明设立在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福兴街48号的兴宁市远旺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杨金明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6月3日,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9月18日止,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现查实,杨金明在兴宁市远旺早餐店内主要负责煮粉煮面等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该从业人员杨金明一直在兴宁市远旺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远旺早餐店杨金明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17号兴宁市望江发记月饼厂(罗发祥)生产加工不合格白切糕案罚款
经查,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生产加工白切糕(生产企业:兴宁市望江发记月饼厂、生产日期:2021-08-25,下同)40块,尔后将上述白切糕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8月25日,广州市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上述白切糕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指标:≤150 CFU/g 、检验结果:3.2×10²CFU/g、单项判定:不合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果:0.0777 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802166)。经查,上述白切糕的销售价格为4元/块,截至2021年9月16日,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得销货款160元,获利8元,合计经营货值16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生产加工不合格白切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兴宁市望江发记月饼厂罗发祥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加工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切糕;
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0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218号兴宁市福伦食品厂(曾飞伦)生产加工不合格伍仁月饼、月光饼案罚款
经查,2021年8月23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分别生产加工伍仁月饼(生产企业:兴宁市福伦食品厂、规格:310g/包 、生产日期:2021-08-23,下同)、伍仁月饼(生产企业:兴宁市福伦食品厂、规格:500g/包、生产日期:2021-08-24 。下同)、月光饼(生产企业:兴宁市福伦食品厂、规格:250g/包、生产日期:2021-08-25,下同)100包、70包、50包,尔后将上述月饼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8月25日,广州市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上述伍仁月饼(规格:310g/包)、伍仁月饼(规格:500g/包)、月光饼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结论如下:伍仁月饼(规格:310g/包、规格:500g/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5g/kg,实测值:0.626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标准指标:≤0.5g/kg,实测值:0.643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802074、ZFO210802080);月光饼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指标:n=5,c=2,m=10,M=10²,实测值:1.6×10²,1.4×10²,2.3×10²,<10,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802090)。经查,上述伍仁月饼(规格:310g/包)、伍仁月饼(规格:500g/包)、月光饼的销售价格分别为5元/包、15元/包、5元/包,截至2021年9月17日,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得销货款1800元,获利360元,合计经营货值18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生产加工不合格伍仁月饼、月光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兴宁市福伦食品厂 曾飞伦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加工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伍仁月饼、月光饼;
二、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36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237号兴宁市老李餐饮店(曾文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曾文欣设立在兴宁市中山东路162号的兴宁市老李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李善媛,体检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老李餐饮店李善媛负责店内的食品制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老李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老李餐饮店曾文欣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38号兴宁市阿帆饭店(郑金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金帆设立在兴宁市中山东路141号的兴宁市阿帆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为郑金帆、刘东连。郑金帆、刘东连持有健康证明的体检日期均为2020年8月28日,有效期均为1年,至2021年10月14日检查时止,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阿帆饭店郑金帆主要负责炒菜等菜品制作工作,刘东连主要是负责清洗及端盘上菜等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阿帆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阿帆饭店郑金帆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39号兴宁市兴辉餐饮店(刘兴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兴辉设立在兴宁市中山东路174号的兴宁市兴辉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为刘兴辉、刘东莲。刘兴辉、刘东莲持有健康证明的体检日期均为2020年8月18日,有效期均为1年,至2021年10月14日检查时止,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兴辉餐饮店刘兴辉主要负责炒菜等菜品制作工作,刘东莲主要是负责清洗及端盘上菜等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兴辉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兴辉餐饮店刘兴辉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40号兴宁市卓琳餐饮店(赖华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赖华渊设立在兴宁市金带街5-7号的兴宁市卓琳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为赖华渊、沈燕云。赖华渊、沈燕云持有健康证明的体检日期均为2020年9月14日,有效期均为1年,至2021年10月11日检查时止,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卓琳餐饮店赖华渊主要负责包点类食品制作工作,沈燕云主要是负责包点类食品制作和售卖等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卓琳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卓琳餐饮店赖华渊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41号兴宁市王凯餐饮店(王凯)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凯设立在兴宁市中山东路145号的兴宁市王凯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王国桦,体检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王凯餐饮店王国桦负责店内的食品制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王凯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王凯餐饮店王凯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47号兴宁市雄文餐饮店(罗雄文)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雄文设立在兴宁市怡兴路中段怡苑路口斜对面的兴宁市雄文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罗雄文,体检日期为2020年9月3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雄文餐饮店罗雄文负责店内的食品制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雄文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雄文餐饮店罗雄文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48号兴宁市朝朝早餐怡兴路店(曾镜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曾镜清设立在兴宁市兴城怡兴路嘉兴名都A1栋第一卡门市的兴宁市朝朝早餐怡兴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温秀丽,体检日期为2020年4月7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朝朝早餐怡兴路店温秀丽负责店内的食品制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朝朝早餐怡兴路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朝朝早餐怡兴路店曾镜清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50号兴宁市尚膳煲餐饮店(刘美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美珍设立在兴宁市怡兴路嘉兴名都斜对面的兴宁市尚膳煲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2名食品从业人员,有2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刘美珍和王成辉,体检日期均为2020年8月21日,有效期均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尚膳煲餐饮店,王成辉负责店内的食品制作,刘美珍负责菜品切配和上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尚膳煲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尚膳煲餐饮店刘美珍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51号兴宁市洪标食品商行(张洪标)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洪标设立在兴宁市怡兴路嘉兴名都A1第5卡门市的兴宁市洪标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张洪标,体检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洪标食品商行张洪标负责店内的食品分拣打包售卖,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洪标食品商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洪标食品商行张洪标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52号兴宁市冠凯食品商行(陈伟彬)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伟彬设立在兴宁市怡兴路19号的兴宁市冠凯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有1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姓名陈伟彬,体检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有效期为一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在兴宁市冠凯食品商行陈伟彬负责店内的食品分拣打包售卖,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该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冠凯食品商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冠凯食品商行陈伟彬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44号兴宁市阿威餐饮店(黄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威设立在兴宁市中山东路36号的兴宁市阿威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食品从业人员黄小强、黄威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17日,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10月15日止,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现查实,黄小强在兴宁市阿威餐饮店内主要从事制作蒸煮的食物,黄威主要是制作煎炒的食物,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黄小强、黄威一直在兴宁市阿威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阿威餐饮店黄威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45号兴宁市伟东早餐店(刘伟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伟东设立在兴宁市中山东路18号的兴宁市伟东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刘伟东、黄小婷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17日,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10月15日止,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现查实,在兴宁市伟东早餐店刘伟东主要负责炒粉炒面工作、黄小婷主要负责煮汤粉汤面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该从业人员刘伟东、黄小婷一直在兴宁市伟东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伟东早餐店刘伟东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42号兴宁市紫来酒店桦昌店(吴启辉)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3日上午,当事人对其使用过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021年9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338房消毒柜中的“汤碗”、“调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26945、JQT21FC26946)。经查,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汤碗”、“调匙”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1年9月13日当天已将上述“汤碗”、“调匙”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紫来酒店桦昌店吴启辉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53号兴宁市锦都食府(曾文娟)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警告
经查, 2021年9月15日上午,当事人对其使用过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021年9月1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大厅消毒柜中的“大饭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26964)。经查实,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大饭碗”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1年9月15日当天已将上述“大饭碗”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锦都食府曾文娟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54号兴宁市泰安饭店(陈安)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警告
经查, 2021年9月17日上午,当事人对其使用过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021年9月1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泰安厢房消毒柜中的“汤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27240)。经查实,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汤碗”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1年9月17日当天已将上述“汤碗”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泰安饭店陈安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49号兴宁市懂佰佬糕点店(周金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周金华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田一路160-162号的兴宁市懂佰佬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当事人货架上的白莲牌白砂糖(生产企业:东莞市制糖厂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9.08,规格:净含量50Kg/袋)的进货单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莲牌白砂糖的进货单据。经查实,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莲牌白砂糖时仅核对过进货单据,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兴宁市懂佰佬糕点店周金华一、责令立即停止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57号兴宁市先为食早餐店(钟利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钟利平设立在兴宁市贵中路127号的兴宁市先为食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钟利平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9月30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9月30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先为食早餐店的钟利平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先为食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先为食早餐店钟利平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58号兴宁市袁林饭店贵华店(林婷香)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林婷香设立在兴宁市贵华路115号的兴宁市袁林饭店贵华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林婷香、袁美元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袁林饭店贵华店的林婷香、袁美元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袁林饭店贵华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袁林饭店贵华店林婷香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55号兴宁市闲来嬲美食店(王文添)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7日上午,当事人对其使用过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021年9月1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大厅消毒柜中的“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27231)。经查,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筷子”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1年9月17日当天已将上述“筷子”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闲来嬲美食店王文添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56号兴宁市海缘美食农庄(曾海花)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4日上午,当事人对其使用过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021年9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28房消毒柜中的“汤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26959)。经查,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汤碗”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1年9月14日当天已将上述“汤碗”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海缘美食农庄曾海花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59号兴宁市飞宛食品商行(黎飞宛)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黎飞宛设立在兴宁市贵中路147号的兴宁市飞宛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黎飞宛的健康证明。黎飞宛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飞宛食品商行黎飞宛主要负责做糕点类食品等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飞宛食品商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飞宛食品商行黎飞宛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60号兴宁市客串吧饮食店(曾静)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曾静设立在兴宁市贵中路145号的兴宁市客串吧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曾静、石海星的健康证明。曾静、石海星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11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8月11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客串吧饮食店石海星主要负责炒菜等菜品制作工作,曾静主要是负责清洗及端盘上菜等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客串吧饮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客串吧饮食店曾静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66号兴宁市亚珍早餐店(陈元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元珍设立在兴宁市宁新贵华路123号的兴宁市亚珍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陈元珍、廖仕良的健康证明。陈元珍、廖仕良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7月12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7月12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亚珍早餐店廖仕良主要负责炒菜等菜品制作工作,陈元珍主要是负责清洗及端盘上菜等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亚珍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亚珍早餐店陈元珍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67号兴宁市阿杨早餐店(杨龙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杨龙杰设立在兴宁市宁新贵华路132号的兴宁市阿杨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杨龙杰、黄淼秋的健康证明。杨龙杰、黄淼秋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阿杨早餐店杨龙杰主要负责炒菜等菜品制作工作,黄淼秋主要是负责清洗及端盘上菜等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阿杨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阿杨早餐店杨龙杰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61号兴宁市酷酷奶茶店(黎广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黎广新设立在兴宁市宁新贵中路132号的兴宁市酷酷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食品从业人员袁娜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5日,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10月25日止,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现查实,袁娜在兴宁市酷酷奶茶店内主要从事奶茶制作和热食类食品制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袁娜一直在兴宁市酷酷奶茶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酷酷奶茶店黎广新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不罚〔2021〕028号兴宁市悦可隆超市(廖杰扬)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铭家瑞香”鸭小腿(鸭翅根)、玉带蚕豆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8月26日,当事人从兴宁市荣兴百货综合商行以1.6元/包的价格购进上述同批次的“铭家瑞香”鸭小腿(鸭翅根)90包,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从兴宁市新陂镇泰雁食品商行以4元/包的价格购进上述同批次的玉带蚕豆10包,合计进货款184元。销售价分别为2元/包、4.5元/包。2021年9月8日,在销售过程中,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的“铭家瑞香”鸭小腿、玉带蚕豆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铭家瑞香”鸭小腿(鸭翅根)所检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实测值:1.该产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表中字母”的字符高度小于1.8mm,不符合GB 7718-2011 3.9规定。2.营养成分“脂肪”含量数值的修约间隔标示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 表1规定;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玉带蚕豆所检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实测值:食品添加剂“特定基对笨二酚”未标示其在GB 2760中规定的通用名称,不符合GB7718-2011 4.1.3.14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时止,上述同批次的“铭家瑞香”鸭小腿(鸭翅根)、玉带蚕豆均已全部售出,得销货款225元,获利41元,合计经营货值22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均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铭家瑞香”鸭小腿(鸭翅根)、玉带蚕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悦可隆超市廖杰扬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铭家瑞香”鸭小腿(鸭翅根)、玉带蚕豆。
兴市市监不罚〔2021〕029号兴宁市广文百货食品商行(康利兰)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切糕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8月22日,当事人从兴宁市客寻韵食品店以5元/包的价格购进上述“锦富来”白切糕10包,合计进货款50元。尔后,摆放在其销售货架上标明6.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1年9月2日,在销售过程中,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锦富来”白切糕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锦富来”白切糕所检“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实测值:该产品标签标示的“傳統糕點、傳承經典”中的“傳、統、點、經”使用繁体字,但未标示对应的规范汉字,不符合GB 7718-2011 3.8规定;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9日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的“锦富来”白切糕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65元,获利15元,合计经营货值6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锦富来”白切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瑞祥百货综合商店康利兰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锦富来”白切糕。
兴市市监不罚〔2021〕030号兴宁市聚丰超市(陈伟权)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金箭”小爱心巧克力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8月20日,当事人以8.3元/盒的价格从兴宁市劲峰副食商行购进上述检验批的“金箭”小爱心巧克力5盒,合计进货款41.5元。尔后,摆放在其销售货架上标明1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1年9月1日,在销售过程中,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金箭”小爱心巧克力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金箭”小爱心巧克力所检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GB 7718-2011和GB 8050-2011的要求,实测值:该产品标签净含量为220克,净含量的字符高度小于4mm,不符合GB 7718-2011 4.1.5.4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9日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的“金箭”小爱心巧克力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50元,获利8.5元,合计经营货值5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金箭”小爱心巧克力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聚丰超市陈伟权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金箭”小爱心巧克力。
兴市市监不罚〔2021〕031号兴宁市百盒鲜生贸易有限公司(喻慧芳)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五粟神”优莉丝丝苗米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从兴宁市金谷粮食加工厂以34元/包的价格购进上述同批次“五粟神”优莉丝丝苗米5包,计进货款170元。尔后,摆放在其销售货架上标明38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1年9月9日,在销售过程中,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五粟神”优莉丝丝苗米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五粟神”优莉丝丝苗米所检“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7718-2011和GB28050-2011的要求;实测值:营养成分“碳水化合物”含量数值的修约间隔标示错误,不符合GB28050-2011表1规定;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18日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的“五粟神”优莉丝丝苗米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190元,获利20元,合计经营货值19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五粟神”优莉丝丝苗米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百盒鲜生贸易有限公司喻慧芳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五粟神”优莉丝丝苗米。
兴市市监不罚〔2021〕032号兴宁市福万佳购物商场(林汉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五星白兰地、“明仁堂”苦荞酒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9月4日,当事人从兴宁市黄陂镇忠兴百货商店以83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五星白兰地6瓶;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从梅州市荣贵酒业有限公司从15.8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 “明仁堂”苦荞酒6瓶,合计进货款592.8元。尔后,摆放在货架上分别以98元/瓶、15.8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1年9月27日,在销售过程中,本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五星白兰地和“明仁堂”苦荞酒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五星白兰地所检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实测值:强制标示内容的数字最小字符高度为1.23mm,不符合GB 7718-2011中3.9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明仁堂”苦荞酒所检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实测值:1.强制标示内容字符高度不足1.80mm,其中数字最小字符高度为1.47mm,不符合GB 7718-2011中3.9的要求;2.净含量的最小字符高度为2.80mm,不符合GB 7718-2011 中4.1.5.4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29日案发时止,上述同批次的五星白兰地、“明仁堂”苦荞酒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682.8元,获利90元,合计经营货值682.8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五星白兰地、“明仁堂”苦荞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福万佳购物商场林汉强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五星白兰地、“明仁堂”苦荞酒。
兴市市监不罚〔2021〕033号兴宁市广文百货食品商行(李纯玉)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切糕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分别以5元/包、5.5元/包的价格从兴宁市客寻韵食品店购进上述“锦富来”白切糕和白切糕各10包,合计进货款105元。尔后,摆放在其销售货架上标明6元/包、6.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1年9月2日,在销售过程中,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白切糕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锦富来”白切糕所检“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实测值:该产品标签标示的“傳統糕點、傳承經典”中的“傳、統、點、經”使用繁体字,但未标示对应的规范汉字,不符合GB 7718-2011 3.8规定;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切糕所检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实测值:1.该产品标签部分内容印刷不清晰,不符合GB 7718-2011 3.2的规定;2.该产品标签标示的标示的“圍龍文化-客家特產”中的“圍、龍、產”使用了繁体字,但未标示对应的规范汉字,不符合GB 7718-2011 3.8规定;3.该产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表”的字符高度小于1.8mm,不符合GB 7718-2011 3.9规定。4.该产品标签净含量为250克,净含量的字符高度小于4mm,不符合7718-2011 4.1.5.4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9日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的“锦富来”白切糕和白切糕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125元,获利20元,合计经营货值12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切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广文百货食品商行李纯玉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白切糕。
兴市市监不罚〔2021〕034号兴宁市好东西百货商场(罗志思)经营不合格食品“三马皇”萧山萝卜条案其他-免予处罚
经查,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分别以3元/包的价格从兴宁市雨兴副食商行购进上述检验批的“三马皇”萧山萝卜条各10包共20包,合计进货款60元。尔后,摆放在其销售货架上标明4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1年9月6日,在销售过程中,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的“三马皇”萧山萝卜条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三马皇”萧山萝卜条所检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指标:≤1,实测值:1.42,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14日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的“三马皇”萧山萝卜条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80元,获利20元,合计经营货值8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好东西百货商场罗志思一、责令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三马皇”萧山萝卜条;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35号兴宁市雨兴副食商行(胡雨兴)经营不合格食品“三马皇”萧山萝卜条案其他-免予处罚
经查,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以1.55元/包的价格从生产厂家杭州南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三马皇”萧山萝卜条400包,计进货款620元。尔后,摆放在其销售货架上标明3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分别将上述批次的“三马皇”萧山萝卜条销售给兴宁市好东西百货商场各10包共20包。2021年9月6日,在销售过程中,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兴宁市好东西百货商场经营的上述批次的“三马皇”萧山萝卜条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三马皇”萧山萝卜条所检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指标:≤1,实测值:1.42,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26日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的“三马皇”萧山萝卜条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1200元,获利580元,合计经营货值12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雨兴副食商行胡雨兴一、责令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三马皇”萧山萝卜条;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27号兴宁市阿廖冻品店(廖柏樟)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牛含筋肉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2021年7月2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福建省煜烁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手中以19.20元/包的价格购进上述同批次“煜烁老三”牛牛含筋肉20包,计进货款384元,尔后存放在当事人冷库内以2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1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煜烁老三”牛牛含筋肉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结果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煜烁老三”牛牛含筋肉标签项目(1.能量、核心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修约间隔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中3.4附录A中A.2的要求;2.能量折算错误,不答GB 28050-2011中3.1的要求;3.钠的修约间隔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中6.2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阿廖冻品店廖柏樟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煜烁老三”牛牛含筋肉。
兴市市监处罚〔2021〕223号兴宁市好润万家超市(罗文峰)经营不合格食品“黑芝麻”案罚款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分别以37元/kg、25元/kg的价格从兴宁市俊龙海鲜店(购货单据名称为龍興海鲜购销部)购进上述同批次黄骨鱼(淡水)2.3kg、鲫鱼(淡水)4.05kg,合计进货款186元。尔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上述同批次黄骨鱼(淡水)、鲫鱼(淡水)分别以50元/kg、33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7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的黄骨鱼(淡水)、鲫鱼(淡水)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黄骨鱼(淡水)的孔雀石绿(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43μg /kg,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鲫鱼(淡水)的恩诺沙星(标准指标:≤100μg /kg,实测值:169μg /kg,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同批次的黄骨鱼(淡水)于2021年7月29日销售给不认识的顾客0.18kg,抽样单位购买样品2.12kg,得销货款115元,获利30元;上述同批次的鲫鱼(淡水)于2021年7月29日销售给不知名的顾客1.93kg,抽样单位购买2.07kg,得销货款132元,获利31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同批次黄骨鱼(淡水)、鲫鱼(淡水)合计得销货款247元,获利61元,经营货值247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均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黄骨鱼(淡水)和鲫鱼(淡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兴宁市好润万家超市罗文峰一、对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骨鱼(淡水)的违法行为: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对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鲫鱼(淡水)的违法行为: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61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不罚〔2021〕037号兴宁市好润万家超市(罗文峰)经营不合格食品“黑芝麻”案其他-免予处罚
经查,2021年9月8日,当事人以19.6元/kg的单价从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购进“黑芝麻”2.5kg,计进货款49元,尔后将上述“黑芝麻”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9月9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黑芝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mg/g、实测值:3.6mg/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323859107002C )。经查,上述“黑芝麻”的销售价格为25.6元/kg,截至2021年9月29日,上述“黑芝麻”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64元,获利15元,合计货值64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黑芝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好润万家超市罗文峰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油脂酸败的黑芝麻;
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38号兴宁市权古副食新兴一路店(陈亮)经营不合格食品“黑芝麻”案其他-免予处罚
经查,2021年6月1日,当事人以12.8元/kg的单价从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顺之兴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黑芝麻”247.5kg,计进货款3168元,尔后将上述“黑芝麻”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9月10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黑芝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mg/g、实测值:7.8mg/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323859109005C )。经查,上述“黑芝麻”的销售价格为16元/kg,截至2021年10月21日,上述“黑芝麻”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3960元,获利792元,合计货值396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黑芝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权古副食新兴一路店陈亮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油脂酸败的黑芝麻;
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39号兴宁市友其副食商行(陈春红)经营不合格食品“黑芝麻”案其他-免予处罚
经查,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以19元/kg的单价从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顺之兴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黑芝麻”49.5kg,计进货款940.5元,尔后将上述“黑芝麻”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9月10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黑芝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mg/g、实测值:7.1mg/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323859109004C)。经查,上述“黑芝麻”的销售价格为20元/kg,截至2021年10月21日,上述“黑芝麻”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999元,获利58.5元,合计货值999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黑芝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友其副食商行陈春红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油脂酸败的黑芝麻;
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40号兴宁市玉坤副食商行(陈火强)经营不合格食品“黑芝麻”案其他-免予处罚
经查,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以19元/kg的单价从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顺之兴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黑芝麻”247.5kg,计进货款4702.5元,尔后将上述“黑芝麻”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9月10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黑芝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mg/g、实测值:4.5mg/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323859109003C)。经查,上述“黑芝麻”的销售价格为20元/kg,截至2021年10月21日,上述“黑芝麻”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4950元,获利247.5元,合计货值495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经营不合格食品“黑芝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玉坤副食商行陈火强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油脂酸败的黑芝麻;
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41号兴宁市雅苑好又多食品购物广场(廖杰扬)经营不合格“黑芝麻”案其他-免予处罚
经查,2021年9月1日,当事人以20元/kg的单价从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购进“黑芝麻”2.5kg,计进货款50元,尔后将上述“黑芝麻”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9月10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黑芝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mg/g、实测值:7.1mg/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323859109002C )。经查,上述“黑芝麻”的销售价格为32元/kg,截至2021年10月21日,上述“黑芝麻”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80元,获利30元,合计货值8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经营不合格“黑芝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雅苑好又多食品购物广场廖杰扬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油脂酸败的黑芝麻;
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42号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范小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猪肠糕等食品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8月18日,当事单位从梅州市梅县区瑞发食品商行以5.80元/包、6元/包的价格购进同批次猪肠糕(草莓味)、猪肠糕(黑芝麻馅)各20包;2021年7月20日,当事单位从丰顺县平记经营部以10.8元/包的价格购进同批次“华香园”白莲蓉味月饼180包;2021年8月28日, 当事单位从梅州市润宇贸易有限公司以9元/罐的价格购进同批次“叶原坊”白沙糖5罐;进货款分别为116元、120元、1944元、45元,合计进货款2225元。当事单位经营的上述4种食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7.20元/包、7.20元/包、10.80元/包、11.30元/罐。2021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当事单位进行食品抽样,抽样情况如下:梅州市金富来食品厂生产的猪肠糕(草莓味)抽样基数18包,抽样数量8包;猪肠糕(黑芝麻馅)抽样基数15包,抽样数量8包;江门市蓬江区香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华香园”白莲蓉味月饼抽样基数40包,抽样数量16包;广东绿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叶原坊”白沙糖抽样基数5罐,抽样数量5罐。
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当事单位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猪肠糕(草莓味)标签项目(配料表标示不规范,食品添加剂项标注重复,不符合GB 7718-2011附录B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当事单位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猪肠糕(黑芝麻馅)标签项目(配料表标示不规范,食用香精重复标示,不符合GB 7718-2011附录B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当事单位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华香园”白莲蓉味月饼标签项目(配料“莲蓉味馅”是复合配料,未标示其原始配料,不符合GB 7718-2011 4.1.3.1.3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当事单位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叶原坊”白沙糖标签项目(该产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表”的字符高度小于1.8mm,不符合GB 7718-2011 3.9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2021年9月底当事单位将上述4种食品全部销售完毕,分别得销货款144元、144元、1944元、56.50元,合计得销货款2288.50元,获利63.50元,合计经营货值2288.50元。当事单位销售的“华香园”白莲蓉味月饼是与供货商联营的,按照购进价格销售,当事单位按销售金额1944元的20%提成,当事单位得销售提成388.80元。
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范小强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猪肠糕(草莓味)、猪肠糕(黑芝麻馅)、“华香园”白莲蓉味月饼、“叶原坊”白沙糖。
兴市市监处罚〔2021〕268号兴宁市远记早餐店(罗远扬)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远扬设立在兴宁市兴田二路乐万家侧的兴宁市远记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罗远扬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4日,黄伟英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9月1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分别至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15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远记早餐店的罗远扬、黄伟英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远记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远记早餐店罗远扬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69号兴宁市雅新美食店(邹上导)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邹上导设立在兴宁市宁俊路1号的兴宁市雅新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邹上导、文德英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19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19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雅新美食店的邹上导、文德英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雅新美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雅新美食店邹上导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70号兴宁市粤食粤好早餐店(罗海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海珍设立在兴宁市实验小学右侧第11卡的兴宁市粤食粤好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罗海珍、韩飘雄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7月13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7月13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粤食粤好早餐店的罗海珍、韩飘雄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粤食粤好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粤食粤好早餐店罗海珍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76号兴宁市芬姐手工面馆(陈雪芬)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1月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雪芬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二路24、26号的兴宁市芬姐手工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陈雪芬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芬姐手工面馆的陈雪芬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芬姐手工面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芬姐手工面馆陈雪芬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77号兴宁市惠利餐饮店(袁远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1月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袁远强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二路36号的兴宁市惠利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李梦燕、陈宝珍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31日,袁远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9月1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分别至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惠利餐饮店的袁远强、李梦燕、陈宝珍等三人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三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惠利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惠利餐饮店袁远强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81号兴宁市苏元早餐店(黄苏元)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1月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苏元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二路34号的兴宁市苏元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黄苏元、何秋兰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9月14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9月14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苏元早餐店的黄苏元、何秋兰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苏元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苏元早餐店黄苏元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78号兴宁市金麟饭店(王玲)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王玲和罗勇林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5月13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5月13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金麟饭店王玲主要是负责端菜洗碗,也会去做腌面,罗勇林主要是做汤粉汤面炒菜等,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金麟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金麟饭店王玲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79号兴宁市远来饭店(肖远来)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肖远来和刁月凤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在兴宁市远来饭店肖远来主要是负责汤粉汤面,刁月凤主要是负责端送,也会做腌面,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远来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远来饭店肖远来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80号兴宁市罗远彬餐饮店(罗远彬)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罗远彬和何秋芬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7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7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在兴宁市罗远彬餐饮店何秋芬主要是负责端菜洗碗,也会去做腌粉腌面,罗远彬主要是负责做汤粉汤面炒菜等,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罗远彬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罗远彬餐饮店罗远彬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73号兴宁市全达鲜牛肉火锅城(何海导)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罚款
经查,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以110元/件(7.33元/kg)的单价从方贵姜蒜产地直销购进“生姜”2件(15kg/件),计进货款220元,尔后将上述“生姜”用于制作菜肴。2021年8月3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3mg/kg 、实测值:2.4mg/kg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274680121009C)。因进货单遗失,当事人无法提供2021年8月30日购进上述生姜的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但能提供2021年9月1日的进货单当佐证。经查,2021年8月30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抽样过程中,抽取3kg样品,并按8元/kg的单价支付了购样费24元,当事人在销售给检验机构过程中获利2元,剩余的27kg生姜被当事人用来制作菜肴,截至2021年9月29日已全部用完,因上述不合格“生姜”是当佐料用来制作菜肴的,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生姜产生的违法所得与获利。当事人在经营使用上述生姜过程中收到货款24元,获利2元(销售给检验机构的获利),货值220元(以进货价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兴宁市全达鲜牛肉火锅城何海导一、责令立即停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二、没收违法所得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02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274号兴宁市红遍天餐饮店(陈佳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罚款
经查,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分别从梅州市思丰水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官汕一路47号的叶润金处购进鲮鱼(淡水鱼)7kg、草鱼(淡水鱼)18.5kg,购进价格分别为22元/kg、26元/kg ,进货款共计635元,尔后将上述“鲮鱼(淡水鱼)、草鱼(淡水鱼)”用于制作菜肴。2021年8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鲮鱼(淡水鱼)、草鱼(淡水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5.2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5.93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274680120006C、A2210274680120007C)。经查,2021年8月28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抽样过程中,抽取3.4kg、3.1kg样品,并支付了43.2元的购样费(当事人以进货价销售给检验机构,并未获取利润 ),剩余的3.6kg鲮鱼(淡水鱼)、15.4kg草鱼(淡水鱼)被当事人用来制作菜肴,截至2021年9月29日已全部用完。
2021年11月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梅州市思丰水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思安进行了询问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黄思安称其公司今年并未开始销售鲮鱼(淡水鱼),不认可上述不合格鲮鱼(淡水鱼)是梅州市思丰水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的。2021年11月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叶润金进行了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叶润金称,无法确定该批次不合格草鱼(淡水鱼)是其销售给当事人兴宁市红遍天餐饮店的,叶润金也称其在经营过程中并无添加地西泮或者含有地西泮的药品。
因上述不合格“鲮鱼(淡水鱼)、草鱼(淡水鱼)”制作成的菜肴数量无法准确计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菜肴产生的违法所得与获利。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使用上述鲮鱼(淡水鱼)、草鱼(淡水鱼)过程中收到货款43.2元,货值635元(以进货价计),违法所得与获利不清。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兴宁市红遍天餐饮店陈佳成一、责令立即停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鲮鱼(淡水鱼)、草鱼(淡水鱼);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284号兴宁市食来小食店(黄金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1月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金辉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二路69号的兴宁市食来小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黄金辉、许贱英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食来小食店的黄金辉、许贱英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食来小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食来小食店黄金辉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72号广东大天然农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山林黄鸡(鸡肉)”案罚款
经查,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委托广东得宝食品有限公司宰杀山林黄鸡1批,宰杀好后以整只形式装盒销售。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将其中1盒“山林黄鸡(鸡肉)”销售给广州市番禺区桥南佰盛鲜农产品店。2021年6月30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广州市番禺区桥南佰盛鲜农产品店经营的上述1盒“山林黄鸡(鸡肉)”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以4,4°-二硝基均二苯脲计)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200μg/kg、实测值:806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食监2021-07-0067)。经查,上述“山林黄鸡(鸡肉)”的售价为31元/盒,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得销货款31元,获利2元,合计货值31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山林黄鸡(鸡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广东大天然农业有限公司罗达思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山林黄鸡(鸡肉);
二、没收违法所得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2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不罚〔2021〕043号兴宁市永和镇润嘉百货商店(曾清华)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以3元/包的价格从兴宁市雨兴副食商店购进上述同批次海鲜味王调味料15包,合计进货款45元;以3.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09月07日,根据本局的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同批次海鲜味王调味料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同批次海鲜味王调味料所检项目: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 和 GB 28050-2011 的要求。实测值:该产品标签标示的“淨含量”中的“淨”字未使用规范汉字,不符合 GB 7718-2011 3.8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上旬上述同批次海鲜味王调味料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52.5元,获利7.5元,合计经营货值52.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海鲜味王调味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永和镇润嘉百货商店曾清华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海鲜味王调味料。
兴市市监不罚〔2021〕044号兴宁市惠盈百货商店(饶雨娟)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以5.5元/包的价格从兴宁市客寻韵食品店购进上述同批次芝麻软糕10包,合计进货款55元;以7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09月02日,根据本局的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同批次芝麻软糕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同批次芝麻软糕所检项目: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 和 GB 28050-2011 的要求。实测值:1.该产品标签配料表、营养成分表标示内容不清晰,不符合 GB 7718-2011 3.2规定;2.该产品标签标示的“圍龍文化,客家特產”中的“圍”“龍” “產”使用了繁体字,但未标示对应的规范汉字,不符合 GB 7718-2011 3.8规定;3.该产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营养成分”的字符高度小于1.8mm,不符合 GB 28050-2011 3.9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上旬上述同批次芝麻软糕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70元,获利15元,合计经营货值7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芝麻软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惠盈百货商店饶雨娟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芝麻软糕。
兴市市监不罚〔2021〕045号兴宁市汇家百货商行(陈振山)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0日以23.89元/瓶的价格从兴宁市东达食品商行购进上述同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18瓶(2件,9瓶/件),合计进货款430元;以3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09月06日,根据本局的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同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同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所检项目: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 和 GB 28050-2011 的要求。实测值:该产品标签净含量为1.8L,净含量的字符高度小于6mm,不符合 GB 7718-2011 4.1.5.4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上旬上述同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540元,获利110元,合计经营货值54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汇家百货商行陈振山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兴市市监不罚〔2021〕046号兴宁市福满多百货自选商场(肖国雄)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08月23日和2020年7月2日以35元/袋、8.66元/瓶的价格从兴宁市益民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兴宁市好友来食品综合商店购进上述同批次丝苗香米10袋、食用植物调和油12瓶,进货款为350元、104元;以40元/袋、11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09月09日,根据本局的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同批次丝苗香米、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同批次丝苗香米、食用植物调和油所检项目:丝苗香米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 和 GB 28050-2011 的要求。实测值:蛋白质的NRV%标注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附录A中的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 和 GB 28050-2011 的要求。实测值:营养成分“脂肪”含量数值的修约间隔标示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 表1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上旬上述同批次丝苗香米、食用植物调和油已全部销售完,合计得销货款532元,获利78元,经营货值532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丝苗香米、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福满多百货自选商场肖国雄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丝苗香米、食用植物调和油。
兴市市监不罚〔2021〕047号兴宁市刁坊镇志宁食品店(曾志宁)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0日以1.9元/袋的价格从兴宁市鹏飞副食店购进上述同批次酸豆角30袋(30袋/件),合计进货款57元;以2.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09月10日,根据本局的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同批次酸豆角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同批次酸豆角所检项目: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 和 GB 28050-2011 的要求。实测值:能量的NRV%标注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附录A中的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上旬上述同批次酸豆角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75元,获利18元,合计经营货值7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酸豆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刁坊镇志宁食品店曾志宁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酸豆角。
兴市市监不罚〔2021〕048号兴宁市刁坊镇粤客隆百货商店(曾敬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6月09日分别以15元/瓶、22元/瓶的价格从兴宁市粤赣茶烟酒商行购进上述同批次娘酒(畲坑)6瓶、黄酒(畲坑)12瓶,进货款为90元、264元;以22元/瓶、29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09月05日,根据本局的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同批次娘酒(畲坑)、黄酒(畲坑)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同批次娘酒(畲坑)、黄酒(畲坑)所检项目:娘酒(畲坑)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 和 GB 28050-2011 的要求。实测值:该产品标签净含量为750ml,净含量的字符高度小于4mm,不符合 GB 7718-2011 4.1.5.4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酒(畲坑)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 和 GB 28050-2011 的要求。实测值:该产品标签净含量为500ml,净含量的字符高度小于4mm,不符合 GB 7718-2011 4.1.5.4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10月初上述同批次娘酒(畲坑)、黄酒(畲坑)已全部销售完,合计得销货款480元,获利126元,经营货值48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娘酒(畲坑)、黄酒(畲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刁坊镇粤客隆百货商店曾敬波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娘酒(畲坑)、黄酒(畲坑)。


2021年11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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