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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四季度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布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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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四季度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的30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工作,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蔬菜、酒类、糕点、食用农产品等共83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97批次,不合格样品40批次,合格率为95.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现将抽检结果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粮食加工品73批次,不合格6批次;调味品28批次,不合格2批次;肉制品23批次,不合格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0批次,不合格2批次;酒类56批次,不合格2批次;蔬菜制品15批次,不合格4批次;食糖1批次,不合格1批次;畜禽类及副产品205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209批次,不合格20批次;食用盐10批次,不合格1批次。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3批次,乳制品12批次,饮料23批次,方便食品6批次,罐头4批次,速冻食品5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3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蛋制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糕点10批次,豆制品17批次,蜂产品2批次,特殊膳食食品6批次,餐饮食品20批次,食品添加剂2批次,水产品29批次,鲜蛋28批次,豆类8批次,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6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粮食加工品不合格6批次:

    1、兴宁市合水镇加乐超市经营的粘米粉(生产企业:梅州市金浪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3月26日,规格:595克/袋),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丹瑞百货商行经营的友和米粉(生产企业:江西省友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5月26日,规格:0.9kg/包),标签不合格。

    3、兴宁市丹瑞百货商行经营的佳龙银丝米粉(生产企业:漳州市佳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5月21日,规格:1250克/包),标签不合格。

    4、兴宁市丹瑞百货商行经营的秀坪米粉(生产企业:江西省友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5月26日,规格:1.8kg/袋),镉不合格。

    5、兴宁市黄槐镇鑫民粮食加工厂加工的好運来香粘(大米),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1日,规格:15kg/袋,标签不合格。

    6、兴宁市黄槐镇鑫民粮食加工厂加工的客乡家米,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1日,规格:25kg/袋,镉不合格。

(二)调味品不合格2批次:

    1、兴宁市升昌食品综合商店经营的华达紫金辣椒酱,(生产企业:紫金县华达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年1月6日,规格:220克/瓶),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百盛百货综合商店经营的蒜蓉辣椒酱,(生产企业:中山市中邦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8月8日,规格:300克/瓶),标签不合格。

(三)肉制品不合格1批次:

    兴宁市天来食品生活超市经营的聚香轩泡鸭爪,(生产企业:龙岩市永定区聚香轩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年5月17日,规格:800克/瓶),标签不合格。

(四)茶叶及相关制品不合格2批次:

    1、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赤巷口直营店经营的黄金桂(花香型单丛茶)规格:250克/包),标签不合格。

    2、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赤巷口直营店经营的绿茶(中小叶种绿茶)规格:250克/包),标签不合格。

(五)酒类不合格2批次:

    1、兴宁市升昌食品综合商店经营的珍真红娘酒(广东黄酒),生产企业:兴宁市杨将军酿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2月3日,规格:450ml/瓶15%vol,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黄陂镇善成街人人乐百货综合商店经营的娘酒(甜黄酒),生产企业:兴宁市甘塘酒业有限公司荣誉出品,规格:2600mL/瓶 16%vol,标签不合格。

(六)蔬菜制品不合格4批次:

    1、兴宁市合水镇龙凤酒家经营的洪兴冬菜,生产企业: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瑞洪兴腌制厂,生产日期:2018年12月3日,规格:470克/瓶,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黄陂镇善成街人人乐百货综合商店经营的洪兴冬菜,生产企业: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瑞洪兴腌制厂,生产日期:2018年8月10日,规格:438克/瓶,标签不合格。

    3、兴宁市兴城振城食品曙光路店经营的蒜香菜脯,生产企业: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瑞洪兴腌制厂,生产日期:2019年6月17日,规格:280克/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标签不合格。

    4、兴宁市万客隆百货商场经营的萧山萝卜干(盐脱水型),生产企业:杭州市萧山义蓬益民菜厂,生产日期:2019年8月3日,规格:400克/包,标签不合格。

(七)食糖不合格1批次:

    梅州市林峰购物广场经营的单晶冰糖,生产企业:广东西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8月8日,规格:268克/包,标签不合格。

(八)畜禽类及副产品不合格1批次:

    陈新云鲜肉店经营的鸡肉(生),经营日期:2019年9月24日,氧氟沙星不合格。

(九)蔬菜不合格20批次:

    1、兴宁市海权食品商店、兴宁市好鲜实蔬菜超市、梅州市林峰购物广场、兴宁市李宇明食品店、兴宁市亚川蔬菜商店、兴宁市阿杨副食商店、兴宁市雄古蔬菜店、兴宁市红旺副食商店、兴宁市爱心家家乐蔬菜商店、兴宁市爱心家家乐蔬菜商店、兴宁市郭记副食店、兴宁市阿杨鲜肉店、兴宁市阿张蔬菜店、兴宁市中新食品店、兴宁市朱文兴蔬菜档、兴宁市志斌蔬菜档、兴宁市何颖蔬菜店、兴宁市怀古副食商店、兴宁市永盛鲜肉店等19家经营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不合格。

    2、兴宁市阿袁食品商店经营的油麦菜,氧乐果不合格。

(十)食用盐不合格1批次:

    兴宁市客家乐超市经营的加碘低钠海盐(食用盐),生产企业: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4月3日,规格:200克/包,标签不合格。

三、检验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一)、标签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食品标签应符合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药监食监(2015)225号要求。造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标签的正确标识不重视,未完全理解关于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标识错误、不清、缺失等情况,也不排除部分生产企业为了隐瞒产品信息或误导消费者等原因。

(二)、镉

    镉是食品中常见的污染重金属元素之一,根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镉在大米中为限量使用。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此次抽检的“好運来香粘(大米)”、“客乡家米”中检出镉的含量分别为0.25mg/kg、0.27mg/kg,均超出标准允许限量0.2mg/kg。造成大米中镉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三)、苯甲酸及其钠盐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剂,有防止变质发酸、延长保质期的效果,在世界各国均被广泛使用。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在酱腌菜中为限量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对人体无毒害,若长期过量食入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此次抽检的“蒜香菜脯”中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含量为1.97g/kg,超出标准允许限量1.0g/kg。造成防腐剂超标的原因很可能是生产单位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存在超限量使用防腐剂的现象。

(四)、氧乐果

    氧乐果是一种内吸性强,杀虫活性高的杀虫剂。根据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乐果在叶菜类蔬菜中为限量使用。大部分喷洒的氧乐果会逸散在周围的土壤,大气,水体中,造成生态系统的污染,有可能会对环境生物产生潜在危害。蔬菜中残留的氧乐果进入人体后对体内胆碱酯酶有抑制作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各种急慢性毒性,甚至致癌致突变。此次抽检的“油麦菜”中检出氧乐果的含量为0.074mg/kg,超出标准允许限量0.02mg/kg。造成不合格原因可能为个别种植户在作物上超量使用农药,或使用农药后不到安全间隔期就采收,从而导致农药残留超标现象发生。

(五)、4-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促进植物体内的生物合成和生物转移,不仅可防止落花落果、提高做果率、增进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还能达到改善植物品质的目的,同时它还有除草剂的作用。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已取消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根据《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 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中要求,豆芽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作为一种食用量非常大的蔬菜,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在人体内的累积所产生的毒害作用不容忽视。造成不合格原因为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

(六)、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抗生素,具有广谱抗菌作用,抗菌作用强。根据《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 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 2292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氧氟沙星。氧氟沙星超标的食品对摄入量大的人或抵抗力较弱人群的体内微生物群的动态平衡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损害其健康。此次抽检的“鸡肉(生)”中检出氧氟沙星的含量为5.18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号要求。造成不合格原因很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防治疾病而违禁使用。

四、不合格食品处理情况:

    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情况,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应当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3389315或12315。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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