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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近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布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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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近期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的26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工作,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蔬菜、酒类、糕点、食用农产品等共27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63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合格率为96.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现将抽检结果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粮食加工品28批次,不合格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3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3批次,不合格1批次;罐头7批次,不合格1批次;糖果制品3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34批次,不合格2批次;蔬菜制品15批次,不合格1批次。

    调味品44批次,乳制品3批次,饮料9批次,方便食品4批次,饼干1批次,速冻食品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4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糕点3批次,豆制品8批次,蜂产品1批次,餐饮食品27批次,畜禽肉及副产品8批次,蔬菜40批次,水产品4批次,鲜蛋4批次,食用盐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粮食加工品不合格2批次:

    1、兴宁市合水镇美佳佳超市经营的米排粉(生产企业:梅州市裕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1日,规格:2Kg/袋),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三南海鲜渔港经营的正兴香猫牙,(生产企业:滁州市正兴米厂,生产日期:2020年6月27日规格:25kg/袋),标签不合格。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1批次:

    兴宁市同佳日用百货店经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企业:汕头市粤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2月13日,规格:680毫升/瓶),标签不合格。

(三)肉制品不合格1批次:

    梅州市宁江盐焗食品厂经营的香辣鸭爪,(生产企业:梅州市宁江盐焗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5月9日,规格:250克/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

(四)罐头不合格1批次:

    兴宁市同佳日用百货店经营的菠萝罐头,(生产企业:雷州市荣硕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6日,规格:350g/包),标签不合格。

(五)糖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

    兴宁市合水镇美佳佳超市经营的粗粮姜糖,(生产企业:广东雅太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6月1日,规格:298克/瓶),标签不合格。

(六)酒类不合格2批次:

    1、兴宁市福兴酒厂经营的粤兴福·客家米酒,(生产企业:兴宁市福兴酒厂,生产日期:2020年7月19日,规格:2L/瓶),酒精度不合格。

    2、兴宁市合水镇美佳佳超市经营的金装高级干红葡萄酒,(生产企业:烟台威泰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12月28日,规格:750ml/瓶),标签不合格。

(七)蔬菜制品不合格1批次:

    兴宁市同佳日用百货店经营的坛恋菜-酸菜,(生产企业: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11日,规格:200克/包),标签不合格。

三、检验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一)、标签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食品标签应符合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造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标签的正确标识不重视,未完全理解关于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标识错误、不清、缺失等情况,也不排除部分生产企业为了隐瞒产品信息或误导消费者等原因。

(二)、酒精度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酒的一个理化指标,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10781.3-2006《米香型白酒》中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酒中酒精度不达标会影响酒类的品质及口感,此外由于产品实际酒精度与明示指标不符也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骗行为。造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未严格把关。

(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脱氢乙酸是一种低毒高效防腐剂。具有广谱性,在酸、碱性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抗菌作用,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菌能力强,为苯甲酸钠的2-10倍,在高剂量时能抑制细菌。其能迅速而完全地被人体组织所吸收,进入人体后即分散于血浆和许多的器官中,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造成脱氢乙酸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生产经营者不了解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认识不到位,没有选择合法合规的措施保鲜防腐;二是生产过程中工艺不规范,没有做好质量控制及出厂检验;三是企业为了达到降低成本,延长货架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四是使用添加剂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等。

四、不合格食品处理情况:

    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情况,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应当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3389315或12315。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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