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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水稻秸秆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刁坊镇党政办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5-10-28 10:36:20

为保护城乡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地头、路边沟渠、交通干道沿线、机场周围焚烧水稻秸秆,污染大气环境。刁坊镇镇村干部将加强巡查监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举报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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