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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24 11:10:42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上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报送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粤省事”申报系统申报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辖区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变更或停止租赁时,应当及时通过“粤省事”或到辖区派出所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粤省事”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户政(治安)”进行填报。

    (二)到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申报。

    (三)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粤省事”或到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不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者不签订治安责任书,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四)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宁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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