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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县(市、区)户籍在兴宁任教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结果的公示(第三批)

浏览次数:-作者: 兴宁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9 18:45:18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的规定,兴宁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对外县(市、区)户籍在兴宁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料进行审核,现将黄海霞等人的审核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渠道反映情况,公示期满后将不再受理。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必须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5日

公示地点: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兴宁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

受理地址:兴宁市教育局一楼原民办代课教师核查工作办公室

邮 编:514500

受理电话:0753-6105323

兴宁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

2016年12月9日

(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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