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作者: 兴宁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29 15:35:44

2016年3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对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含补缴)的政策作了统一规定。

一、参保条件

1、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人员),且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我省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其中最后参保地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3、个体工商户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按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纳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帐户。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

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仍未领取养老待遇的,可向户籍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一次性缴纳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即补缴最长时段为118个月。

解读1:此条款规定,无论是首次参保或已参保的人员在申请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时,必须符合条件,一是2006年7月1日时,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补缴时间为:从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未参保缴费时段;二是在2006年7月1日时,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时段是为: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起至2016年4月30日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解读2:为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梅州市原自行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规定是:梅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最长为10年,最早追溯期为2000年7月。梅州市原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时段是:在2000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任选十年可进行一次性申请补缴。2014年5月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业务问题整改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111号)发出后,全省各地自行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规定停止执行。

粤人社规〔2016〕4号实行后,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的最长时间为:从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原已按梅州地方性规定申请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如在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着未参保缴费时段的,且符合粤人社规〔2016〕4号有关规定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例如:某参保人,女,1966年8月出生,在2014年4月时首次参保,按当时梅州市的地方规定,她在参保后,可选择补缴养老保险。

如果她选择补缴社保费时段是2000年7月至2010年6月,并从2014年4月起按月参保缴费,那么她从2010年7月至2014年3月就出现有未缴费时段。在执行粤人社规〔2016〕4号后,她应可以根据该文件再次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她达到50周岁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如果她选择补缴社保费的时段是2004年4月至2014年3月,并从2014年4月起按月参保缴费,那么她从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就不存在未缴费时段。不符合粤人社规〔2016〕4号一次性缴费的有关规定。在她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周年的情况下,就不能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手续。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11月23日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