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1-09-14 10:15:37 |
1、森林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
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在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三十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严禁下列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老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2、违规野外用火的处罚
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行为及违规野外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森林火灾报案
发现森林火灾,请立即向镇政府报告。森林火灾报案提供破案线索的,明报明奖、暗报暗奖。
报警电话:3561328
石马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