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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10 10:19:49

  排污单位要尽快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未在限期内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的将一律依法查处或停业关闭!


  根据国家和省、梅州市部署,我市须在4月底完成33个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清理整顿,9 月底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工作;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请各排污企业和单位尽快办理,确保在4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按要求完成注册和申请排污许可或登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关于2020年全面

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 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 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兴宁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1)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 2017-2019 年应核发排污 - 1 -许可证的33 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 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 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工作,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四、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 - 2 -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其他事项

  (一)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完成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填报工作。

  (二)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 0753-3259531

  附件: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2.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3月19日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致

  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实施排污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 决策部署,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部署,我省将在4月底完成 33个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清理整顿,9月底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工作;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各单位应自觉遵守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进行排污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将予全力支持。相关指引详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2020 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2878159.html),

  各单位也可向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咨询。

  希望各单位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履行好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广东做出我们的贡献。感谢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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