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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种铲毒】兴宁市关于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21-03-03 09: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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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禁种铲毒工作,切实履行禁毒责任,按照 “镇不漏村、村不漏片、片不漏户”的要求,逐村逐片逐户进行拉网式踏查,切实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踏查工作模式,及时发现、铲除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每个市民都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律意识,确保我市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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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禁毒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兴宁市《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一、国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不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一)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三)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50克以上)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金。

  三、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公安部门予以严格保密,并参照《兴宁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处罚。

  五、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者应当认清形势,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自行铲除的,对其可免予处罚,一意孤行,继续非法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坚决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兴宁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110、0753-318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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