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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是怎么评定的?

浏览次数:-作者: 林业局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8-11-27 11:00:25

从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有效期为5年的《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提到,古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

(二)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

(三)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属于名木的范畴:

(一)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

(二)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损害古树名木将依法追究责任

据《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控告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枝、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据悉,违反《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每位乡亲都能保护身边的古树名木,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

转自广东林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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