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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以下五种与林业息息相关的行为要入刑!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广东林业 发布时间:2021-03-24 10:24:19

  

去年年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出台

  该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

  其中这五种罪名与林业息息相关

  马上来看看吧!

  
01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取消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02
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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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4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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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转自广东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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