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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 筑牢脱贫攻坚“最后一道防线”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0-04-10 08:55:12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能否如期脱贫。为扎实做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收官阶段各项工作,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救尽救,“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实施方案》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划分为摸清底数、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巩固提升4个阶段,工作时间从2020年4月底前开始到12月结束,针对当前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提出5项重点任务。

    《实施方案》要求,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监测贫困人口方面,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每月开展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和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与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相关信息比对,找出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建立台账,深入分析返贫致贫风险,为做好兜底保障工作提供实时监测数据。做好信息共享方面,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推动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信息共享,摸清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跟踪研判潜在对象方面,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不符合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对象,以及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与脱贫标准区间的对象,进行备案管理,登记在册,及时做好预判,完善预警机制。完善发现转介机制方面,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重点摸排核查贫困人口、低收入和边缘对象,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或转介相关部门给予专项救助;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实施方案》要求,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保障能力。落实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将因残、因病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贫困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落细“按户保”,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按程序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落细“单人保”政策,扶贫部门审核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此外,强化扶贫与低保政策有效衔接等帮扶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帮扶力度。

    《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进一步细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等认定条件,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重点提升广东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探视巡访制度和照料服务人。

    《实施方案》强调,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落实乡镇(街道)救助备用金制度。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及个人,视情由当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衔接,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通过临时救助做到有困必帮、有难必救。

    《实施方案》强调,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增强补贴发放的准确性、时效性。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此外,切实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案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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