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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民政局关于申报全国“敬老文明号”单位的公示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7-29 10:58:48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敬老爱老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兴宁市民政局拟申报全国“敬老文明号”单位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申报单位创建情况:

    2019年以来,兴宁市民政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努力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不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具体情况如下:

    1、狠抓养老机构“四化”建设,省市领导给予充分肯定。

从2018年起,兴宁市民政局共投入2000多万元狠抓养老机构美化、亮化、净化、绿化“四化建设”,不断提升老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得到广大群众和省市领导的广泛肯定,广东省民政厅卓志强等领导多次来兴视察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并主持召开现场会议;疫情防控期间,梅州市委书记陈敏视察兴宁市福利院,对相关工作表示肯定并提出重要指示。

   2、按时足额发放老年人补贴,确保福利政策落实到位。

   兴宁市民政局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标准的批复》(兴市府函【2015】37号)规定标准,即80-89周岁高龄老人补(津)贴每人每年200元、90-99周岁高龄老人补(津)贴每人每年3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每人每月300元,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老年人补贴,确保老年人福利落实到位,对于个别特殊情况导致年龄有异议的,积极给予跟踪服务解决问题,确保老年群众福利应享尽享。此外,落实《关于拨付2019年“客家寿星奖”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梅市财社【2019】59号)规定标准,即每人每年1200元,切实让老人感受党和社会关怀,乐享幸福晚年。对于残疾老年人,凡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均及时纳入享受范围,每月按时足额发放相应残疾补贴。

    3、丰富养老服务供给,创新养老服务模式。

    一方面,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达48家,其中星级民办养老院11家,占梅州市星级民办养老院一半多,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31张,同时大力支持医养结合、康养结合养老机构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发挥福彩公益金扶老助困作用,每年支持一批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至2019年城市、农村社区养老设施覆盖率均达60%以上,并大力支持居家养老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培育长者饭堂、互助养老、智慧养老等多种养老模式发展,为全市老年人提供更多便捷、专业、贴心的养老服务。

    4、开展银龄安康行动,保障老年人安全权益。

    一是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16号)精神,兴宁市投入经费227.013万元,为全市18万多名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老年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银龄安康行动”的参保范围、参保内容、参保程序、理赔流程、问题反馈等,让“银龄安康行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三是与市消防救援大队积极配合,共享全市独居老人信息台账,加强独居老人消防安全服务,开展建设全市独居老人消防监控系统。

    5、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巡访制度,提升留守老人幸福关爱指数。

    兴宁市民政局于2018年11月发布了《兴宁市关于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和定期走访制度的通知》(兴民字[2018]143号),并于2020年印发文件进一步完善制度,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定期走访领导小组,建立农村留守老人走访制度,提升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关爱指数;同时,指导镇(街)、村实施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走访制度并摸查建立信息台账,做到每季度走访探望一次留守老年人,将留守老人信息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6、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温暖关爱到家入户。

   兴宁市民政局每年组织丰富的老年人慰问活动,“敬老月”活动期间,广泛组织开展送温暖、送健康、送文化等走访慰问活动,各级党政领导和老龄委员会成员单位深入到养老机构、老年人家庭,重点深入百岁老人、困难、失独老年人家庭,把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关怀及时送到他们手中,让老年人切实感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关怀和温暖;还积极发动社会组织作用,关心关爱困难老人和需要关怀的老年群体,开展多种多样的生活服务、心理慰藉等活动,形成浓郁的敬老爱老社会氛围。

   兴宁市民政局还协助教育、司法等职能部门和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医养结合、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维权宣传和惠老志愿服务等工作,为我市“一城一廊一带”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公示信息存在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有意歪曲、包庇隐瞒。


   公示时间:2020年7月29日至8月4日,共7天

   受理单位:兴宁市民政局

   地址:兴宁市宁新街道贵中路2号

   联系方式:0753-3261085 




兴宁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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