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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工作明白纸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9-11-13 16:54:15

一、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三、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和七十五条,按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得随意弃置、违者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相应罚款。

四、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按规定对饲养场地进行消毒,对动物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发现动物疫情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销售或屠宰、运输动物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七、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根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生猪(牛、羊)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牛、养)出栏无违禁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牛、羊)出栏时出具生猪(牛、羊)无违禁药物承诺书。

九、养殖场(户)牲畜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时,需扑杀病畜和同群同栏畜。

十、养殖场(户)家禽发生禽流感疫情时,需扑杀以发生疫情养殖场(户)为中心的3公里范围内家禽。

十一、对实施过强制免疫的被扑杀畜禽,根据国家扑杀补助有关规定进行补助,未实施强制免疫的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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