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10 17:42:00

各有关家庭农场:

  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555号)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有意愿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示范家庭农场申报

  (一)申报条件:符合《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规定的有关条件要求。

  (二)申报材料

  1.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3.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

  6.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等佐证材料;

  7.2021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8.家庭农场相关管理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9.产销对接佐证材料(例如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合作社、学校等建立产销对接关系的协议等);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12.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按以上顺序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

  (三)上报:请符合条件有意愿申报的家庭农场按照要求做好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填写《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上报。

  二、示范家庭农场监测

  今年我市无监测对象。

  三、申报时间

  请有关家庭农场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交至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股(市府大院6号楼),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xnnyjjgb@163.com),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幸娟,电话:3395250)

  附件:1、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pdf

  2、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pdf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0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