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1-09-15 10:5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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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按规定给工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下达指令如下:三日内付清所拖欠的农梅2900元、杨秀红1300元、何小梅3921元、刘苑新9300元、张国霞1600元、陈玉珍1520元、陈佩华1200元、张云霞1560元、薛伟秀1600元、罗勇强8700元,10个人共计33601。请你单位在2021年9月17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黄监察员、梁监察员 联系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