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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行政处理告知书(梅州市艳丽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1-09-18 10:44:30

梅州市艳丽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监字〔2021〕第66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张云霞等10人在梅州市艳丽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360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8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监字〔2021〕第66号

  被告知人:梅州市艳丽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地址: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洋岭社区原塑料二厂内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张云霞等10人在梅州市艳丽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3601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农梅2900元、杨秀红1300元、何小梅3921元、刘苑新9300元、张国霞1600元、陈玉珍1520元、陈佩华1200元、张云霞1560元、薛伟秀1600元、罗勇强8700元,10个人共计33601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罗监察员   曾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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