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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浏览次数:-作者: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股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5-12 11:02:18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3 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 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办〔2017〕11号)和《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和相关产品生产单位总体情况和日常监管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各辖区基层所按照“四有两责”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定食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双随机”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工作,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生产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无证查处力度,提升我市生产食品和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二、检查对象

    兴宁市所有获证食品和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即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

    三、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修订版)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产〔2018〕36号)、《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对兴宁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

    四、检查方式

本计划的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检查中可随机对可疑产品或原料进行监督抽检,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检查频次

    全面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食品生产单位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年现场检查分别不得少于1、2、3、4次;其中食品小作坊参照C级风险实施管理。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在2019年风险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可根据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举报投诉和舆情事件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要结合辖区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较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企业的监管。对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较多、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和单位,应适当提高监督检查与抽样检验力度。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六、检查事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2.从业人员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建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岗位和名单,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个人卫生防护是否到位。

    3.生产环境条件。检查企业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是否有扬尘、积水;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企业卫生间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洁;企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企业的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企业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放置与使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定期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疫情防护的要求。

    4.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企业各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仓储、领用、使用等记录;检查企业的防疫物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5.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检查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其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可在成品库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控制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或是组织对某一段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开展物料平衡核算。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和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控制过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6.产品检验结果。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7.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产品的贮存、运输、交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销售台帐是否真实、完整。

    8.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企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和执行情况。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检查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是否建立安全控制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

    2.环境与场所。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厂区环境及总体布局要求;生产车间卫生防护措施设施是否到位;库房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检验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和检验环境要求;检查企业厂区环境是否满足疫情防控要求。

    3.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检查企业用于生产的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辅料安全性验证材料及使用台帐;是否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关记录;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产品贮存与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建立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记录;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与文件记录。企业是否能现场提供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洁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原辅材料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记录是否规范、全面。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加工场所。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附近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不存在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工艺流程与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功能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设施与设备。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具有防鼠、蝇、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其使用与存放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有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5.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场所是否发现与食品生产无关人员或用品。

    6.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辅料进货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生产统计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召回和销毁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包装与标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的食品是否有包装、标签;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贮存与运输。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贮存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标示明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无交叉污染。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其他。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网上销售,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为。

    七、监督抽检

    对食品生产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监督抽检,具体抽检计划详见《2020年兴宁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实施方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制定的2020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

    (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问题整改。各市场监管所应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生产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

    要求食品和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每年10月底前向食品生产监管股和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三)加强信息管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按要求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附件: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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