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单位: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办事单位
证明用途
实行时间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1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21〕6 号】;第五条 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
场所)使用证明或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县、乡级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事主体登记
2021年4月12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