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01-17 15:27:38 |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对全市线上线下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如:低标高结等)或者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四、各经营主体严禁对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疫情防控医疗用品和药品等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经营者从事餐饮、旅游、停车、交通等服务行业的,更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价格政策规定,以及对特殊群体的相关优惠政策,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请各经营主体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价格举报渠道,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查处。对节日期间发生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