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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公正高效解民忧 复议为民显担当

浏览次数:-作者: 蓝雯 刘惠兰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17 16:25:43

    近日,兴宁市某驾驶培训中心代表来到兴宁市司法局,专程送上一面绣有“秉公执法,复议为民”的锦旗,对我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工作人员表示诚挚感谢。



    2021年5月19日,申请人兴宁市某驾驶培训中心因不服职能部门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结果通知书》,向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据了解,申请人的员工钟某(化名)在工作时突发死亡,职能部门虽然认定钟某的死亡为工伤,但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认为申请人申办钟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等业务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作出不予支付的决定。

    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立即对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查后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缴交了工伤保险费用,使用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了保障因工作伤亡的职工获得经济补偿,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据此,办案人员及时与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就涉案情况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协调解决。

    最终,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钟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受理了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申请。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介入,申请人成功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等费用,遂撤回了向兴宁市人民政府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一起复议案件得到了快速、圆满解决。

    为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兴宁市司法局行政复议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行政复议为民宗旨,按照“应收尽收、应调尽调、应纠尽纠、应赔尽赔”原则,依法稳妥推动行政复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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