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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福兴司法所:法检司联合发力 执行纠纷终化解

浏览次数:-作者: 李小婷 蓝雯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19 16:36:51

    近日,兴宁市司法局福兴司法所联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重复信访积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3年年底,罗某(化名)雇佣曾某(化名)为杂工,2014年1月,曾某在工作中跌伤。2015年12月,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罗某赔偿曾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705.49元,罗某已支付给曾某的13.5万元赔偿款应在履行上述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后罗某支付执行款7000元,剩余19705.49元一直未履行到位。

    2016年至2020年期间,罗某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经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均未获得支持。随后,罗某继续向相关部门上访、信访反映,案件陷入僵局。

    为深入开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专项工作,有效化解信访积案,2021年4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统一工作部署,联合罗某与曾某户籍所在地的福兴司法所联合发力,主动介入了解案件事实。福兴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迅速掌握当事人基本情况,分别到曾某和罗某家中做思想工作。

    针对“罗某应否承担剩余2万元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办案组在开展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经研究讨论后一致认为曾某应罗某要求搬运模板并受伤,罗某与曾某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双方过错,罗某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据此,福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罗某家中走访、协调,细致开展化解工作,耐心释法说理,明确告知法律规定,并将曾某因伤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需要执行款项缓解生活压力的现状,一一说明,引导其换位思考。几番交流,罗某终于理性地对待自己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曾某也作出让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罗某一次性支付1万元执行款,曾某同意了结该案。鉴于曾某家庭情况困难,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优势,经过审核,给予曾某1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2021年6月10日,在法检司的共同见证下,曾某与罗某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自此,长达6年的信访执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暨党史学习教育以来,司法行政部门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从点滴小事做起,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民生、主动作为,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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