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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社会征求《兴宁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发布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4-02 14:45:45

    为规范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加快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转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水字〔202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兴宁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欢迎各位在2020年4月9日前来电来函对《兴宁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联系方式:0753-3399638      联系人:何淑清

    邮箱:mzxnymb@126.com

    联系地址:兴宁市兴东路水务局

    附件《兴宁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兴宁市水务局      

2020年4月2日      


兴宁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管理,加快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资金的扶持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包含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库区基金、省属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及其他水库移民资金等投资实施的后期扶持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入库前期工作、设立与管理项目库、编制项目计划与申报审批、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移交与管护、档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通过加强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达到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水库移民增收,建成一批美丽家园,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 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入库、计划编制、实施、验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据权限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库的设立、计划编制与审批、项目采购服务等工作。

    结合移民意愿,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从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中遴选项目,指导移民村或者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工作。

    第七条 兴宁市水库移民工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移民中心)负责按照同级财政项目库管理要求组织设立项目库,将完成入库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报梅州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备案。入库项目应明确政策依据、立项论证、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支出内容、资金需求、实施周期情况以及其他信息等。

    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入库项目资金总额,应按前一年资金下达总额的 1.2~1.5 倍控制,每年入库项目储备工作应在当年 9 月底前完成。延续性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预算备选项目,可直接滚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备选项目。入库后的项目,因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移民中心应及时将其从项目库中移除。

    综合考虑形势发展需要、当年全市移民工作要点、移民特殊困难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项目库动态调整每年一次,各镇(街道)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库的调整上报。原则上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作为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的依据,当年计划安排不了的项目滚动到下一年度计划安排。

    入库项目选定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尊重移民意愿,入库项目应在移民村进行公示; 

    (二)直接受益移民较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较好;

    (三)严禁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安排立项,严禁拆分项目立项,严禁采取挂靠或变相安排非移民村项目,严禁对没有直补移民的村组进行产业扶持,严禁以各种名义兴建楼堂馆所。

    移民中心在收到镇(街道)的入库项目申报文件等相关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赴项目村组实地勘察论证项目可行性,对论证合格的项目,镇(街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察设计,然后列入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库储备项目应优先选择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家园建设、帮助移民发展生产促进增收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项目;可将小额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购买保险补助等移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和民生保障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按照“先急后缓、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项目申报相关准备工作,确定提出项目申报计划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需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公示无异议后经镇(街道)汇总上报移民中心,相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工程概(预)算等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年度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应来源于项目库。移民中心应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在当年 4 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报兴宁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审批。市水务局在 10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批准后由移民中心报梅州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备案;同时,审批情况及时告知兴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再向镇(街道)下达项目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因项目资金预算新增、调整、调剂或细化资金方案等原因,需要动态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时,应同步办理年度项目计划新增或调整。

其他部门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按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法人可由项目所在移民村组或村委会组建,也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移民中心协调组建。

    第十三条 对能核定到人的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由移民中心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凭财政部门的拨付凭证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付款到户记录清单入账,确认支付到位。市水库移民工作事务中心将直补资金发放情况报梅州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备案。

    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不允许跨年度发放。不能核定到人的部分,纳入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移民中心应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每季度向梅州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前期工作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严格控制,不得超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的,应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接受政府质量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移民中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梅州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备案。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 1 个月内完成初验并向移民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移民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 1 个月以内,召集相关单位人员、镇(街道)有关人员、村委会干部、移民代表、项目法人代表或项目建设单位代表、项目实施承包方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第十八条 非工程类项目的实施、验收、评估及移交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移民中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归档管理。

    移民中心完成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后,应将完整的资金发放名册和银行拨款记录凭证建档保存。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项目建设监理、建设管理费用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移民中心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移民中心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不按有关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对违规并拒不纠正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中心应协助上级部门完成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将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时报告梅州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移民中心应及时将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录入应用系统;经审批的年度项目计划,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应用系统;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在应用系统上填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信息应通过网络向水库移民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年度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等须在移民村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 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所在地设立永久性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或规模、资金投入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示牌应当按经济实用的原则制作,并于路面、坡面或墙面紧密契合安置,做到美观大方、坚固耐久,防止临时搭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现有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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