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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19 17:34:27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已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逐步建立健全村镇供水用水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我局组织编制了《兴宁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提请市政府印发实施。现将此规定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已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村镇供水用水规范化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及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促进社会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1、明确有关部门的村镇供水管理职责,提高村镇供水的行业管理能力;村镇供水监督实行市、镇、村分级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镇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养护维修和水源保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所属的村镇及供水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2、明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加强工程管理,在供水工程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修筑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3、加强水源与水质管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当地政府和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批准;编制完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4、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计量及水费收缴可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市自来水总公司扩网和镇级水厂集中供水工程农村的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按量付费;村镇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开支。

    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019年12月18日,我局向20个镇(街)及14个相关单位致征求意见函,征求各单位对《兴宁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其中,供电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均被采纳,其它单位无意见。


兴宁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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