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1-19 09:44:58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黄陂河河道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本次公告河道管理范围为兴宁市境内的黄陂河,黄陂河起点为黄槐镇上白沙溪(江西省与兴宁市交界处),终点为合水镇合水水库,划界长度51.56km。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原则为堤防背水坡脚外延5~10米;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具体详见黄陂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附件)。
二、河道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河道;
(七)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八)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岸林木;
(九)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十)禁止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