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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接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1-01-15 14: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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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梅市府【2020】22号)、《梅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县(市、区)实施工作方案》(梅市卫函【2020】65号)的要求,现将梅州市卫生健康局委托我局实施的职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婚前医学检查)(负责股室:市卫健局妇幼与老龄健康股);

  (ニ)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婚前医学检查)(负责股室:市卫健局妇幼与老龄健康股);

  (三)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负责股室:市卫健局医政医管股);

  (四)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负责股室:市卫健局医政医管股);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负责股室:市卫健局医政医管股);

  (六)对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部门:市卫生监督所);

  (七)对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部门:市卫生监督所);

  (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ニ条、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部门:市卫生监督所);

  (九)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领取《外国医生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部门:市卫生监督所);

  (十)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部门:市卫生监督所);

  (十一)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部门:市卫生监督所);

  (十ニ)对港澳工程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部门:市卫生监督所);

  (十三)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部门:市卫生监督所);

  (十四)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部门:市卫生监督所)。

  二、实施时间

  上述十四项委托事项,于2021年1月18日起由我局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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