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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应急管理局在应急管理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11-27 11:21:19

   

兴宁市应急管理局在应急管理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6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7〕6号)等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为推进我市应急管理领域信用承诺工作,制定以下工作细则:


   一、信用承诺的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以及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三、信用承诺的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本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职责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四、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中国(广东梅州)”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名单。

   (八)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九)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以上承诺内容可根据各部门、行业的实际进行调整。


    五、信用承诺的工作程序

   (一)承诺书确定。在市发改局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与业务实际,制定应用场景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

   )组织承诺。在兴宁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提供电子《信用承诺书》文本;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指导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信用存档。《信用承诺书》由行政相对人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保存,一份交市应急管理局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六、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绿色通道。各股室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二)分类监管。各股室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之一,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应用。各股室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七、公示变更

   (一)公开公示。相关信用承诺情况除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外,还应及时将信用承诺书报送市发改局,并由市发改局推送到“信用中国(广东梅州)”网站“守信承诺”专栏集中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除外。

   (二)信息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并及时告知市发改局。


   八、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承诺运用。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附件:1、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

             2、信用修复承诺书




兴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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