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安置中心 发布时间:2020-12-04 18:37:12 |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修订起草工作,现已形成初步成果。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于2021年1月5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欢迎符合下列须知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在2020年12月14日(星期一)前按照听证会须知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
一、听证内容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草案)。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1月5日(星期二)下午15:00。
地点: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会议室。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条件
1、属于户口在兴宁市的公民,或者在兴宁市设立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熟悉和关注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情况、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3、有一定群众基础及对法律法规知识和有关政策有一定了解;
4、具有分析问题及语言表达能力;
5、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能正确履行代表职责;
6、能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分配
本次听证会代表名额不限,由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具体人员。
五、申请方式
申请参加听证会须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持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星期一)17:00时。
六、听证会代表应遵守以下纪律
1、听证会代表一旦被指定,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2、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客观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3、遵守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特此公告。
附件1 公民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附件2 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联系人:蓝岚 联系电话:13826683565
报名地址: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修订项目成果听证公告.doc (附件下载)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