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09 11:41:1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水口镇博溪村、布头村(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现状:
水口镇博溪村天井湖一、刘屋角一、刘屋角二、刘屋角三、刘屋角四、刘屋角五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68.8865亩,其中农用地61.9590亩(园地0.0150亩,林地61.9440亩),未利用地106.9275亩;
水口镇布头村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第十八、第十九经济合作社,布头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共417.1275亩,其中农用地51.4350亩(旱地31.6065亩,园地0.6090亩,林地18.5715亩,养殖水面0.3945亩,其他农用地0.2535亩),建设用地0.5370亩,未利用地365.1555亩;
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暂按兴宁市现行标准执行(承诺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差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水口镇各地类补偿标准:旱地39087元/亩、园地29333元/亩、林地13800元/亩、养殖水面48989元/亩、其他农用地38134元/亩、建设用地19595元/亩、未利用地11733元/亩。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或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征地社会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联系电话:32386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另附):勘测定界图(CZPC20200201、CZPC20200202、CZPC20200203)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