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1-10-20 16:55:19 |
兴宁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废止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保护不动产使用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废止该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不动产权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廖双为(身份证号码:4414811996****0874)(法院已执行给廖有为(身份证号码:4414811994****0895)所有)。
坐落:兴宁市兴田街道永泰路永盛豪庭B栋1707房。
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7)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9124号。
建筑物面积:114.58㎡。
依据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1403执854号之十,廖双为位于兴宁市兴田街道永泰路永盛豪庭B栋1707房的不动产(证号:粤(2017)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9124号)执行过户给廖有为所有,现廖有为持上述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手续,原权利人(即被告廖双为)在法院判决后不配合办理手续及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现公告告知原权利人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产权证书原件,如逾期未提交产权证书原件,登记部门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废止该产权证书并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廖有为名下。
特此公告
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