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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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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兴市府【2016】3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梅州市一系列关于加快经济发展会议精神,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激活发展新活力,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壮大县域经济,全面加快兴宁振兴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梅州市关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技术改造、加快科技创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营改增、结构性减税和普遍降费等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壮大;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每年安排约6000万元资金,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提升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实体经济活力

(一)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方式,并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地方贡献部分挂钩。以奖代补项目按项目年度固定资产的实际投入给予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贡献部分的40%,且每个项目获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按项目申报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数额的利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贡献部分的40%,且每个项目获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财政局、经信局、工业园管委会、外经贸局、科技局、发改局、招商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等配合落实】

(二)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开展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和开展企业宣传、产品展示、技术交流、信息咨询、融资对接、市场开拓等专项服务活动。【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经信局、外经贸局、统计局、金融办等配合落实】

(三)促进引导消费本地实体经济企业产品。推动政府采购倾向本地产品化,在品牌使用、重点工程等方面,优先支持本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土企业和产品,确保每年政府采购中一定比例的产品来自本地。为本地产品打开本地市场提供支持,鼓励企业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宣传本地产品,按照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贡献部分,在企业宣传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凡本市实体经济企业及招商引资实体企业(由经信或招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兴宁市广播电视台投放产品广告的,按现行广告价格标准,广告费用优惠50%;年度投放广告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10%-15%的优惠。凡纳税大户(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在《今日兴宁》刊登商业广告的,在原来对普通客户收费打折的基础上再给予如下优惠:上年度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8折优惠;上年度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7折优惠;上年度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6折优惠;上年度纳税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5折优惠。【发改局牵头负责,宣传部、财政局、政管办、工商局、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等配合落实】

(四)对新签约落户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在初次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内,当年对地方贡献部分达25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部分的40%给予资金扶持;当年对地方贡献部分达75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部分的60%给予资金扶持;当年对地方贡献部分达125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部分的80%给予资金扶持。【招商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工业园管委会、发改局、工商局、经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配合落实】

(五)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推动信息网络升级发展,大力普及和深化互联网+,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和补贴实体经济企业上网触电。鼓励企业建立独立的电商应用平台销售本地品牌产品,对企业采用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的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商产业化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后,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政府对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进行排名,对前五名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对梅州市级以上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经信局牵头负责,外经贸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国电信兴宁分公司等配合落实】

(六)对年主营业务含税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新上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上规模企业所属镇(街)给予奖励,每新上1家规上企业奖励2万元。对年工业总产值新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不足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信局牵头负责,统计局、发改局、财政局等配合落实】

(七)加大对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的奖励扶持,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对年主营业务含税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新上限额以上批发企业、达到500万元的新上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上限额企业所属镇(街)给予奖励,每新上1家限额以上企业奖励2万元。对地方贡献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商品流通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地方贡献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地方贡献额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物流配送企业,给予地方贡献额部分10%的奖励。【经信局牵头负责,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配合落实】

(八)对工业总产值年增长速度同时达到或超过梅州市、兴宁市的年平均增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度总产值为基础进行分档奖励:产值在0.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0.5亿元(含0.5亿元)至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在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在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信局牵头负责,统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配合落实】

(九)鼓励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对上年度进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相当于地方贡献部分的15%作为奖励和扶持资金(其中40%奖励企业、60%作为统筹资金扶持企业)。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对首家在国外设立营销网点的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对第二家起在国外设立营销网点的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外经贸局牵头负责,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科技局、工商局等配合落实】

三、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实体经济核心竞争力

(十)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统筹安排各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设立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对被认定为省级、梅州市级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微型企业孵化园等创业创新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经信局、外经贸局、人社局等配合落实】

(十一)鼓励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批准建立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批准建立梅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科技局牵头负责,财政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局等配合落实】

(十二)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工作机制。对企业承担实施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政府按立项经费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梅州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梅州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梅州市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兴宁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兴宁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兴宁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科技局牵头负责,财政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等配合落实】

(十三)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件、2000元/件、1500元/件。对获得PCT(国际专利条约)专利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将专利产品转化为技术标准并实现批量生产的,每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科技局牵头负责,财政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等配合落实】

(十四)支持和鼓励实体经济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出口名牌等。对成功注册商标的兴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每个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并取得国内、外注册商标的,每个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个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延续认定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评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评为梅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工商局牵头负责,质监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科技局等配合落实】

(十五)对主导制订和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参与制订和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标标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并通过确认工作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积极推进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开展服务业等相关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积极推广实施联盟标准,参与制定严于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行业协会),奖励5万元。【质监局牵头负责,工商局、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科技局等配合落实】

(十六)支持节能减排,对获得省级、梅州市清洁生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经信局牵头负责,环保局、质监局、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配合落实】

四、扩宽融资渠道,加强实体经济发展金融支撑力

(十七)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壮大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比例由10%提高到20%;设立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基金,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续贷难瓶颈问题。【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财政局、金融办等配合落实】

(十八)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战略合作,引导各类投融资、基金公司和其他金融分支机构进入兴宁,进一步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金融机构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5permil;予以奖励。【金融办牵头负责,财政局、人民银行兴宁支行、银监办等配合落实】

(十九)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本运营,发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实体经济企业联保贷款,拓展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抵押的融资渠道;积极为实体经济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登记,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工商局牵头负责,人民银行兴宁支行、中小企业局、金融办、银监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配合落实】

(二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扶持企业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注册地在兴宁的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香港等其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收购上市(借壳、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由外地迁回本市的,享受上述政策。支持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扶持上市后备重点企业。【金融办牵头负责,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等配合落实】

(二十一)每年召开纳税大户总结表彰大会,对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财税部门的核实统计为准),给予表彰。【财政局牵头负责,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经信局、外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等配合落实】

五、推进用地管理创新,扩展实体经济发展空间格局

(二十二)贯彻落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相配套的产业目录,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对骨干企业投资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及配套产业链关联项目,优先安排相应用地指标。加大土地资源整合力度,积极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征收,增加工业用地储备,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每年应盘活、收储土地1000亩以上,其中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50%。【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住建局、发改局、经信局、有关镇(街)等配合落实】

(二十三)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和鼓励发展类项目且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骨干工业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招商局等配合落实】

(二十四)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骨干工业企业通过压缩超过法定比例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进行夹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建筑系数和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配合落实】

(二十五)实施二、三产业分离,骨干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房产发展研发设计、咨询策划、信息服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进行重新开发建设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补缴地价款。【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配合落实】

(二十六)结合城镇空间结构布局及产业发展策略,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实体经济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按法定程序申请可变更土地用途。【住建局牵头负责,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配合落实】

六、强化用工保障,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七)加强人才培养。支持兴宁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加大招生力度,探索与企业共建培养技能人才的办学制度,加强校企合作,根据实体经济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建立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输送学生实习奖励机制,凡一次性组织20名以上学生到辖区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实习(订单式培训除外),且在同一重点工业企业实习满3个月的,按照每名学生100元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一次性奖励,并给每名学生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实习期满留在该重点工业企业正规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学生,再给予其个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人社局牵头负责,教育局、招商局、经信局、工业园管委会、财政局等配合落实】

(二十八)加强就业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作用,免费为有意愿转移就业的劳动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政策法规咨询、岗前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每年组织大型招聘会。对用工需求在30人以上的企业,组织专场招聘会;需求在30人以下的企业,发布用工信息和开展职业介绍。各镇(街)人社服务平台和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务工人员到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正规就业6个月以上的,推荐单位每推荐一人给予一次性200元的奖励。【人社局牵头负责,财政局、总工会、招商局等配合落实】

(二十九)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构建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平台。设立优秀人才奖励基金,对引才、留才、用才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及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在本辖区重点工业企业对口专业技能岗位(工种)连续正规就业1年以上,且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按照具有技师职业资格300元/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600元/月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我市实体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在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试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在我市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人社局牵头负责,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招商局、科技局等配合落实】

(三十)实施用工补贴制度。对当年入库税金超过200万元、用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新招用梅州市外户籍务工人员正规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通过劳务派遣的员工,其补贴资金奖补给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人社局牵头负责,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组织部、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配合落实】

七、加强组织管理,形成保障实体经济发展机制

(三十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绿色通道综合服务系统平台,并与市网上办事大厅融合对接,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期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管理制度,将实体经济企业项目立项、生产许可、用地、环保、资质资格认定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政管办牵头负责,编办、工商局、监察局、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发改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配合落实】

(三十二)按照工商企业用水、用电同价要求,加快推进骨干企业中商贸和鼓励类服务业实行与一般工业用水、用电同网同价。对符合条件的厂区员工宿舍用电与厂区生产的工业用电分开核算,厂区员工宿舍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计付,工业用水价格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30%计付。【物价局牵头负责,兴宁供电局、市自来水总公司等配合落实】

(三十三)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因项目需要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出访非建交国家、地区及热点敏感国家、地区除外)。【外事侨务局牵头负责,政管办、台办、公安局等配合落实】

(三十四)由市党政领导牵头成立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构,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市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涉企优惠政策,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工作方案,督促抓好落实。

(三十五)各职能部门在每年3月之前,组织上年度涉及相关奖励的企业进行申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财政局汇总统一报送市政府审批,同时报送专题工作报告。

(三十六)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兴宁市辖区内实体经济企业,被扶持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注册地在兴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兴宁市税务部门登记并依法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导向;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十七)本措施中的辖区重点工业企业指纳税在兴宁、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上、上年度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正规就业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会保险。

(三十八)本措施具体内容由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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