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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兴市府〔2014〕50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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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梅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签订入园协议且在兴宁市本级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生产性企业或在梅州市工商注册、在兴宁市本级税务登记的生产性外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准入条件和投资要求

第四条 凡进入转移园的工业投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环保政策,符合转移园的环保要求;

(三)符合转移园总体规划要求。

第五条 凡进入转移园的工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投资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2000万元以上;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三)在签订入园协议后24个月内实际投资必须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

第三章 政策优惠和财政扶持

第六条 对进入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自项目立项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有关规费(详见附件)。

第七条 实行水价优惠。企业在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内,工业用水水价为0.7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实行电价补贴。电价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如遇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企业在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内,市财政给予电价补贴,具体补贴数额为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

第九条 实行地价优惠。地价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标准实行公开出让,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十条 转移园企业当年应征且实际入库税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三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应征且实际入库税金的情况,市财政安排给企业特别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转型升级、科技研发、降低运输成本、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具体为:

(一)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按相当于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作为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按相当于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安排给企业作为专向性扶持资金;

(三)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财政按相当于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安排给企业作为专向性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转移园外的企业在转移园内注册发展总部经济:

(一)本市辖区内的转移园外生产性企业,在转移园注册发展总部经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三个日历年内,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 以在转移园注册发展总部经济当年的用水量为基数,新增的工业用水量,水价按0.7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收取;

2. 按新增部分的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10%予以电价补贴;

3. 以在转移园注册发展总部经济当年的入库税金为基数,当年入库税金超出基数部分,按相当于地方本级留成部分50%以专向性扶持资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每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本市辖区外的企业,在转移园注册发展总部经济,并在本级税务部门登记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三个日历年内,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 企业当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相当于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 企业当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相当于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对转移园完善产业链、增强主导产业集聚具有突出贡献,或高新科技等重大项目,按 一企一策 的办法给予特殊扶持。给予特殊扶持后,不再享受本优惠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相关优惠。

第十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由企业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后,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拨给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发给企业。

第四章 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兴宁市投资服务中心、转移园管委会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备案、建厂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所有手续全部由兴宁市投资服务中心和转移园管委会全程代办。项目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兴宁市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二)加强治安管理。转移园内设立公安派出所,建立全天候保安巡逻服务,确保转移园内社会治安的稳定。

(三)设立投诉电话。在兴宁市投资服务中心、转移园管委会设立投诉电话(兴宁市投资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53-3681638;转移园管委会投诉电话:0753-3876838)。

第五章 生活便利

第十五条 设立市区至转移园的专线公交车,为职工提供交通服务。

第十六条 企业股东、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十七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转移园投资生产性企业的股东(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要求在兴宁市境内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按意愿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参加梅州市组织中考的,与本地考生同等待遇录取;高中转学按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管理人员的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学校就读。

企业股东、管理人员的身份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市教育局负责核实。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引资人的奖励:

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转移园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除外)统称为 引资人 ,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引资的界定。引资是指引资人将兴宁市以外资金引入转移园,兴办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而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厂区内宿舍、配套设备设施等)。

(二)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兴宁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备案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在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确认的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三)引资人的奖励:

1. 当引进的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

(1)若项目投资方为一般性企业,则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1%奖励给引资人;

(2)若项目投资方为上市公司,则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1.5%奖励给引资人;

(3)若项目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企业,则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2%奖励给引资人。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项目,引资人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2.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的,一次性给予引资人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 permil;至5 permil;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2 permil;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按3 permil;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按4 permil;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按5 permil;奖励。

3. 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总数不超过500万元。招商引资数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引资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审核与发放:

(一)引资人在引荐的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1个月内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引资人申报后,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转移园管委会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奖金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拨给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发给引资人。

(二)引资人在引荐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后,1个月内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引资人申报后,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奖金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拨给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发给引资人。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产业转移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 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 四不准 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账;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吃、拿、卡、要。

第二十四条 设立兴宁市投资企业公开评议管理服务部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和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等单位组织投资企业负责人对相关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局、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为本办法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办法的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兴宁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一、免收行政性规费项目(19项)

项目名称

收费单位

1. 房屋登记费

市住建局

2.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市住建局

3. 房地产测绘费

市房产服务中心

4. 房地产利用档案服务费

市房产服务中心

5.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

市科技局地震办

6.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市工商局

7.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费

市工商局

8. 筹建企业登记费

市工商局

9. 补(换)证照费

市工商局

10.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费

市工商局

11. 计量标准考核费

市质监局

12. 设计费

市自来水总公司

13. 断管停水、接水补偿费

市自来水总公司

14. 检测验收接水费

市自来水总公司

15. 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收费

市环保局

16. 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水务局

17. 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

市林业局

18.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市人社局

19. 外国人就业证费

市人社局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7项)

项目名称

收费单位

1.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市住建局

2. 地形图测量费、拨地、钉桩费和放线、验线费

市住建局

3. 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

(由梅州市收取,八层以下由兴宁代理)

市住建局

4. 城建档案服务费

市住建局

5.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市住建局

6. 防雷设施检测费

市气象局

7.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市国土资源局

以上七项收费项目均按50%收取。

三、先征后返(奖)收费项目(3项)

项目名称

收费单位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住建局

2.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市住建局

以上两项须按规定使用相关材料。

3. 堤围防护费

市水务局

市财政按相当于所缴堤围防护费的50%给予专向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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