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兴市府办函〔2021〕39号)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1年6月18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兴宁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全市90%以上规模养殖场推行了标准化生产和生态健康养殖,在畜禽生产水平提高、养殖行业利好且有效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为深入贯彻各级文件精神,落实好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我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划。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梅州市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梅州市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9-2020 年)》《关于印发 2020-2021 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兴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7-2030)》《兴宁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 年)》《兴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试行)》。 三、规划目的 (一)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控制畜禽养殖规模。 1、依法依规编制《兴宁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021-2025年)》,科学测算土地畜禽养殖环境系统承载力,核定地区养殖业承载量,从总量上控制畜禽存栏量,确保畜地平衡、生产与环保协调推进。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严格分区管控,畜禽禁养区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禁养区外的部分地区实施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达到或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 2、对合水上游以及石壁水库上游的7镇域以及宁江水口水洋断面水资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总体规模进行宏观控制,区域内不再重新布点,不再扩大畜禽养殖规模。 3、规范全市畜禽散养户养殖管理,规范养殖行为、养殖污染防治、动物防疫,开展畜禽散养户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 4、《梅州市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9—2020年)》(梅市农农字〔2019〕158号)明确了各县(市、区)最低生猪出栏目标,兴宁市2020年末生猪存栏任务目标为27万头,2021年末生猪存栏任务目标为31.4万头;截止到2020年11月末,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待建项目已完成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预计到2021年将生猪存栏量将达到31.4万头,即本规划期内生猪养殖将不再另行新增与扩建,因特殊情形确需新增时应按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二)加强对畜禽养殖行业准入的指导和管理。 《规划》制定与出台,对兴宁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畜禽养殖从业者提供了规范的文件指引,指导畜禽养殖从业者规范养殖场选址及产能、大力发展清洁养殖,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等工作。 (三) 强化源头管控与动态跟踪。 《规划》制定与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禁养区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规范了除禁养区以外区域内(非禁养区)畜禽养殖规模限定、环境承载能力控制、污染治理等问题的综合管理要求,健全标准体系,推动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四、主要内容 在内容结构上,《规划》包含总则、基础条件分析、发展思路和目标、主要任务、总体布局与规划、保障措施共六个章节。 明确了规划范围,为兴宁市全市域,包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兴田、福兴、宁新3个街道和罗浮、罗岗、黄槐、黄陂、大坪、合水、叶塘、新陂、龙田、石马、宁中、永和、径南、刁坊、坭陂、新圩、水口17个镇,总面积2105平方公里。 明确了规划对象,包括市、镇(街道、管委会)、村各级畜禽养殖场、畜牧龙头企业、畜禽标准化生产基地。 明确了规划期限,为2021年-2025年。 明确了任务目标,通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大力推动现代化畜禽养殖工作,实现“四个转型”。 明确了规划布局,按法定保护与产业发展功能,将兴宁市划分为四个区,执行相应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