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参加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
兴宁市参加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工作方案
根据梅州市政府统一部署,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运会”)将于2025年7月—8月在我市举行。兴宁代表团共有712人,其中运动员650人将参加田径、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跆拳道、柔道、拳击、武术、游泳、排球、蹦床、网球、举重、曲棍球、散打等16个大项目。为做好我市参加十运会的相关准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团结、文明、安全、健体、拼搏”的原则,严密组织、严格要求,力争在比赛中赛出水平、赛出风格,充分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和体育事业的新突破,彰显兴宁代表团的体育风采和全市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二、总体目标
按照《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要求,认真选拔、严格训练、精心组织,力争实现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全力保持团体总分第三的成绩。
三、组织机构
为全力做好十运会备战参赛工作,决定成立兴宁市参加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小容(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自立(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邹燕锋(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郭远林(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朱金炎(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远彬(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陈建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 兴(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陈加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赖福腾(市教育局副局长)、陈平军(市业余体育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邹燕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加鹏同志兼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我市参加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的总体协调工作。
(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我市参赛项目组队、训练、参赛等工作。
(三)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各类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输送优秀体育苗子到市业余体育学校;协助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完成参赛运动员资格审查、注册、报名、训练、参赛等各项工作,解决好参赛运动员文化学习问题。
(四)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十运会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十运会各项目的训练、参赛、奖金等经费保障。
(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十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户籍和身份证办理工作。
(七)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参赛运动员身体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明,指导做好十运会期间医疗保障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组队训练阶段
2023年9月20日—2025年7月10日
(其中2025年5月10日—2025年7月10日为提高训练阶段)
(二)参赛阶段
按照《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要求,确定参赛运动员名单,周密安排比赛期间运动员的食宿、交通、服装等后勤保障工作,让全体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参加比赛,勇创佳绩。
六、主要措施
(一)推行参赛项目责任制
我市将根据十运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参赛项目及各参赛项目责任人(领队),共同承担完成参加十运会的目标任务,各项目负责人要积极为各参赛项目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项目训练选拔机制
结合我市场地设施和人才资源特点,突出重点,抓好各项目布局及日常训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在训练中发现人才、输送人才,确定参赛队员,强化赛前集训,以最佳的竞技状态参加十运会。
(三)建立参赛经费保障机制
为确保各参赛项目的顺利进行,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我市参加十运会的经费约267.96万元,按实拨付。
(四)确立参赛激励机制
根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市政府对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予以奖励(详见附件)。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十运会的组织和参赛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人员保障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全力确保我市代表团在十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密切协作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扎实高效推进各项筹备工作,确保我市参加十运会的各运动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严明纪律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代表团全体人员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重点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赛风赛纪意识,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确保代表团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竞技状态参赛。
附件:兴宁市参加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附件
兴宁市参加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规定,特制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一)凡获得单项比赛(不包括蹦床项目)第一至六名的运动员,奖金按获奖名次每人分别给予2500元、1500元、1000元、600元、400元、300元奖励。
(二)足球队取得参赛成绩前四名的按实际参赛运动员人数,分别乘以25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给予奖励,奖金由教练组评定。
(三)获第一至六名的篮球队、排球队、曲棍球队奖金按实际参赛运动员人数,分别乘以2500元、1500元、1000元、600元、400元、300元给予奖励,奖金由教练组评定。
(四)蹦床项目获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00、800、600元奖励(参加多个项目获奖的运动员不重复计算奖金,取成绩最高点计算)。
(五)破纪录奖励标准。凡参赛运动员,破一项梅州市纪录奖励2000元,破一项省纪录奖励5000元,破一项全国纪录奖励10000元。同一运动在同一赛事中,不管破纪录次数多少,只择其最高纪录给予一次奖励。集体项目破纪录则以人数乘以奖励标准。
(六)田径和游泳的接力项目,乒乓球的团体、双打和混合双打,羽毛球的团体、双打、混合双打都作一个单项计算奖金,不再作集体项目计算。
(七)依据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大会设田径团体总分、五项球类总分(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曲棍球、网球中五项最高得分之和)、足球总分奖,凡获得这三个团体总分奖前三名的,按所获名次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给该项目集体。
第四条 教练组的奖励标准。
(一)体校教练组所带项目在市运会上获得该项目前三名的,依次给予10000元(蹦床项目6000元)、6000元、3000元的奖励。
(二)田径、排球、跆拳道、柔道、拳击、散打、女子篮球、男子篮球丙组等项目在市运会上获得该项目前五名的,依次给予10000元、6000元、3000元、1500元、800元的奖励。
(三)武术套路、网球、女子三人篮球、游泳、举重、曲棍球等项目在市运会上获得该项目前六名的,依次给予30000元、20000元、15000元、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各代表队因违反纪律或责任事故,使代表团遭受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或取消奖金的处罚。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奖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规定审核造册,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其他奖励办法不再重复使用。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由兴宁市参加梅州市第十届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