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反映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对提出的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门先行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为做好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组卷上报材料,加快审查审批速度提升审批速率,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实施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4〕9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承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24〕2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涉及办理村民建房农转用手续的,各镇街在审核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等有关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可先将大地2000坐标用地范围线矢量数据提供给自然资源局进行初步审核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占压生态保护红线、占压已批红线、进行地类还原等;
二、符合规划且确定需办理农转用的,镇街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完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后提交至自然资源局正式受理。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