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兴宁市城区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兴发改〔2019〕1号
兴宁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已于2018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十五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上调兴宁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用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和特种用水户调整为1.4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建制镇参照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三、城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群众污水处理费征收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规定执行。
四、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即按2018年12月用水量起执行)。
五、请各有关部门、企业做好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兴宁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2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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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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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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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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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
非居民(含特种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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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
0.85 |
1.2 |
2016年12月1日起 |
调整后 |
0.95 |
1.4 |
2019年1月1日起 |
说明:调价实施时间从2019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