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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及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基本办理流程。

  4、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公开的部门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每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ngning.gov.cn/)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网站( http://www.xingning.gov.cn/zfjg/xnshjbhj/)上依法公开,必要时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保大厦

   联系电话:0753-3251488;传真:0753-3251488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流程

   1、书面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兴宁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xingning1.meizhou.gov.cn/ysqgk/)“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说明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3145/choice中选择“我要申请”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确认提交。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对于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7、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