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圩镇单位:
为扎实推进各项规定措施实施,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我镇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黄陂镇宣贯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兴宁市黄陂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4日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黄陂镇宣贯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有效破解消防工作困难问题,夯实新时代广东消防安全法治保障基础,2021年2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2021〕282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全面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推动解决相关消防工作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宣贯方案如下:
一、宣贯重点
(一)重点宣贯《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关切和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坚持以人为本、心系百姓的鲜明执政理念,对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创新发展,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要通过重点宣贯《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使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得到提升,自觉抓好贯彻落实。
(二)重点解读《规定》出台的法律依据和目标导向
《规定》坚持于法有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在宣贯过程中,既要注重对《规定》内容本身的宣贯,也要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使学习和执行者真正了解《规定》的源头和出处,把握宣贯和落地执行的重点要点、成效目标。
(三)重点抓好《规定》关键内容和亮点的宣贯
《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包括镇街和村(居)的消防工作具体职责要求;明确了单位场所特别是目前实践中消防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场所、区域,以及新兴行业场所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了委托消防执法,消防监管执法部门分工和法律责任追究要求;明确了消防信息化建设、消防公益和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消防工作服务、消防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内容。这些都是《规定》中的关键内容和亮点。在宣贯过程中,要牢牢把握重点实质内容,推动当地政府组织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真正把《规定》的关键实质学懂学通,自觉用《规定》指导推动工作。
二、工作内容
《规定》宣贯工作从即日起正式启动,至2021年年底结束,分宣贯发动、宣贯实施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
(一)宣贯发动阶段(2021年4月15日前)
各村(居)委、圩镇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宣贯重点,有序组织开展宣贯工作。我镇将组织召开宣贯动员部署会,根据宣贯工作方案动员各级广泛开展宣贯活动。
(二)宣贯实施阶段(2021年4月底至12月下旬)
一是4月底前,把《规定》列入党委(党支部)理论学习内容,组织专题集中学习,推动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抓好执行,真正成为贯彻落实《规定》的“先行者”和“明白人”。
二是6月底前,协调推动各行业部门落实行业系统内部《规定》宣贯培训,针对贯彻落实《规定》中行业组织消防安全自律管理、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和执法部门分工、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等相关规定内容,协调配合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时启动配套制度文件的制定起草工作,推动我镇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年底前,要把《规定》列为“八五”普法重要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
三是年底前,适时总结《规定》贯彻落实工作典型做法并上报镇消防办公室办公室。
四是要利用商场、村(居)委LED显示屏、等滚动播放《规定》内容,切实为《规定》宣贯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三)检查总结阶段(2021年年底前)
镇消防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单位《规定》宣贯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各村(社区)宣贯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认识。《规定》的出台,对完善我省消防法制体系,健全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推动新时代消防工作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抓消防工作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各村(居)委、圩镇单位要研究吃透《规定》各项内容要求,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提出宣贯施行的对策性建议意见。
(二)明确重点稳步推进。各村(居)委、圩镇单位要根据宣贯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和具体工作任务要求,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宣贯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三)结合其他宣传工作,强化统筹。结合“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6月“全国安全月”宣传活动、“119”消防宣传日活动,以及其他宣传行动,统筹结合,做好《规定》各项宣贯工作。
附件:
1.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任务分解表
2.《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宣贯内容摘要
3.《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有15个“首次”和8项“创新”
4.宣传标语
附件1
黄陂镇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任务分解表
附件2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宣贯内容摘要
一、消防安全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
1.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
2.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4.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
5.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二)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农家乐(民宿)、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居民住宅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鼓励在上述场所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
二、火灾预防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以及经费保障的部门或者机构职责分工,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
(二)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四)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和用电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有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和处罚。
(五)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违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回收、报废规定的行为。
(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烹任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査、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
三、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对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场所的专项治理,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责任。
(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消防执法行为,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定用语的含义
(一)老旧建筑,是指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既有建筑。
(二)小型场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
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小档口;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小作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咖啡馆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的小娱乐场所;
2.其他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与建筑其他部位分隔,设有独立安全出口并具有生产、经营、储存功能的场所。
(三)“三合ー”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四)村级工业园,是指分布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和使用权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上,现状或者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工业连片区块。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六)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五、实施时间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有15个“首次”和8项“创新”
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进一步补齐消防安全工作短板,为提升我省城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助推消防事业科学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规定》48项条文规定中,有15个“首次”和8项“创新”,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定》的15个“首次”
(一)首次在立法中明确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二)首次在立法中对老旧建筑、小型场所、村级工业园等场所作出界定,为防范化解此类场所和区域的消防安全隐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轨道(隧道)的管理单位,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农家乐(民宿)、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居民住宅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餐饮服务场所经营者,各类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等各类主体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
(四)首次在立法中对托幼机构和学生校外托管、培训机构等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推动各地加强监督,确保学生群体的消防安全;
(五)首次在立法中明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推动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六)首次在立法中明确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防范群租房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提供法治手段,更有效的保护租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首次在立法中明确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八)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九)首次在我省立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
(十)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助推提升我省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十一)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规定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消防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得到必要保障;
(十二)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要推动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聘请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参与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为群众消防安全素质能力提升提供更坚实保障;
(十三)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服务保障水平;
(十四)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物业服务人对电动车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从消防安全角度,作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十五)首次在我省立法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广告牌、灯箱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预防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规定》的8项创新
(一)创新规定了各有关行业组织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要求;
(二)创新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的主要方式,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科技化、智能化水平;
(三)创新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数据录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创新规定各类社会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能力素质;
(五)创新规定了住宅小区消防维保经费的开支要求,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组织代修的权限,为群众身边的消防安全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六)创新规定了违反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解决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违规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问题;
(七)创新规定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适当减少值班操作人员,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社会效益;
(八)创新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落实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并且缺乏水源的区域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码头。
附件4
宣传标语
(一)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队广告牌、灯箱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二)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三)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四)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园林绿化、设置景观设施等方式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有违法在道路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