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 http://www.xingning.gov.cn/xzjd/xnsltzrmzf/指定地点为: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开时间为:网上 24 小时公开,联系电话:0753-3582330 。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以及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 20 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操作。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3582330,传真号码:0753-3582330,通信地址: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514542,电子邮箱地址:longtian@xingning.gd.cn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到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录入服务器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2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信息党政办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龙田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进行举报。
    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办公室联系电话: 0753-3582330,传真号码: 0753-3582330,通信地址: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党政办,邮政编码:514542。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兴宁市人民政府。通信地址:邮政编码:514500。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由本机关自行填写。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兴宁市人民法院,邮政编码:5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