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农农函〔2023〕847号)的要求,做好上级下达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省委“1310”具体部署,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行动,加快发展壮大农业经营主体,扎实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梅州苏区加快振兴、共同富裕。
二、扶持对象
重点支持2022年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2018年至2022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不合格的除外。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作社优先支持:一是主营粮食生产类型的示范社;二是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三是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市级以上机关肯定或市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四是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五是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入社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
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10类情况的家庭农场优先支持:一是粮食生产类型;二是自身拥有品牌;三是联农带农人数较多;四是制定了规范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近3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五是近5年经营管理规范、效益明显;六是成立时间5年以上;七是参加过省以上举办的培训班;八是使用了“随手记”软件;九是及时准确更新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资料;十是其典型案例获全国、全省推介。
三、资金安排
梅州市安排兴宁市财政资金总额150.7万元,分配如下:一是安排资金136.2万元,在兴宁市扶持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合作社22.7万元;二是安排资金14.5万元,扶持1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四、建设内容
(一)壮大经营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提升粮油单产。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粮油单产水平,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
五、绩效目标
(一)总体目标。完成梅州市下达的支持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6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数量1家的任务数。
(二)绩效目标。1、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6 家;2、支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数量1家; 3、提升粮油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水平,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
六、项目实施
(一)制订实施方案。按照《梅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兴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并在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发布。
(二)遴选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兴宁市农业农村局遴选出6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申报材料经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组织实施项目。申报项目经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做好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验收组对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申请兴宁市财政局拨付实施主体的项目款。
(五)做好总结。全部项目完成后,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对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1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施项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遴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兴宁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公告、考评、公示等程序遴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1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加强指导工作。兴宁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方案制订、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三)严格资金用途。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对于违规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取消项目支持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