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农村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部令2024年2号)(附件1)、《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3号)(附件2)和《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梅州市落实《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农农〔2023〕96号)(附件3)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原则。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以“优布局、优模式、减数量、规模化、标准化、强监管”为主要任务,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规模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全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综合考虑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生猪生产布局、生猪养殖规模、市场消费水平、屠宰生产加工能力、冷链配送服务能力、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依法依规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国家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操作技术规范、卫生质量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标准。引导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冷链物流肉品配送体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1月1日前,全市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达到《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附件4)要求。到2027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家,加快推进小型生猪屠宰厂(场)撤停并转,原则上优先保留已完成省级以上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屠宰厂(场)。随着生猪养殖出栏量变化及时调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对年出栏肉猪2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新建屠宰自养生猪的产加销一体化、标准化屠宰企业,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受设置数量限制。建立覆盖生猪屠宰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在99%以上,不发生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生猪屠宰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防治要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附件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附件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我市生猪屠宰厂(场)改造选址设置审查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下:
(一)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5.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审查程序。农业农村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认选址前,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书面形式请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并书面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十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三、相关条件和时间要求
(一)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设置选址需求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材料完备性:申报企业需提交屠宰场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并附上项目的可研报告。
2.经营资质合规性: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屠宰定点经营资质。
3.建设用地合法性:申报企业所选用地需具备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且土地面积及相关规划指标要能满足建设要求。
4.环保评估达标性:项目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评估,确保项目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屠宰企业设置选址需符合动物防疫相关规定。
(二)材料提交审核流程。
1.申请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向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设置选址需求。
2.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企业提交的设置选址需求申请后,以书面形式请示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3.梅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在请示梅州市人民政府并书面征求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后,答复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三)材料提交途径和时间。
1.相关材料提交至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兴宁市人民政府6号楼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股(联系人:朱建辉;联系电话:3256675)。
2.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门、各相关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在报送定点屠宰厂(场)设置需求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合法利益关系,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落实审查职责。要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审查。要坚持便民利企原则,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理顺相关材料的收集审查流程。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和引导生猪屠宰从业人员依法屠宰、规范经营,增强自觉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识。
附件: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2号).pdf
2.关于印发《 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3号).pdf
3.梅市农农〔2023〕96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落实〈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农农〔2023〕96号).pdf
4.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pdf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