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兴宁市检察院和兴宁市司法局密切配合,创新合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的工作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
《机制》强调了,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双方当事人因金额协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达成赔偿协议后为避免赔偿一方不积极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视案件情况依法可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
《机制》明确了,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启动后,由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和解的情况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的赔偿保证金数额进行确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提存公证申请书》《委托书》进行见证,向兴宁市公证处出具《协助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函》。兴宁市公证处收到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协助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函》后,依据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函件受理案件。必要时由调解组织对相关案件及时调解。
《机制》指出了,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作出决定前,要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新的矛盾,并及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及适用该制度产生的影响。兴宁市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兴宁市公证处执行本工作机制,并加强对兴宁市公证处赔偿保证金提存款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