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兴宁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1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七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滩涂开发利用方案审核 | 1.《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新增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三、四、十、十一、十四条。 3.《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四十八条。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延续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三、四、十、十一、十四条。 3.《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四十八条。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变更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三、四、十、十一、十四条。 3.《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四十八条。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2014年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企业投资类) |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 |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十七、二十七、三十三条。 6.《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7.《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三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10.《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11.《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十七、二十七、三十三条。 6.《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7.《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三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10.《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11.《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十七、二十七、三十三条。 6.《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7.《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三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10.《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11.《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4 | 河道采砂许可 |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5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6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新办)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7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变更或延续)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8 | 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2.《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9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2.《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0 | 停止供水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1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或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排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处罚 |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十七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对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未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 (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行为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对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五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对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行为的处罚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适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 | 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 |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 | 对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5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6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单位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7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8 | 对经发现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1.《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7年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改)第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1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但未中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2 | 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行为的处罚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3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4 | 对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6 |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7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8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9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0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1 | 对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2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3 | 对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4 | 对施工单位未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的,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三)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5 | 对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6 | 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8 | 对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9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1 | 对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3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4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5 | 对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行为的处罚 |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7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8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九条。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9 |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1 | 对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2 | 对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3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4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6 | 对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8 | 对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9 | 对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如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0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1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2 | 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3 |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5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6 | 对围垦湖泊、河流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7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8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0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1 | 对评标专家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处罚 |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2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3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4 |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 (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5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6 | 对依法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行为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7 |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行为的处罚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9号修订)第六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8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9 | 对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碴、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0 | 对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3 | 对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4 | 对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5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6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7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8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9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1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2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4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5 | 对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行为的处罚 |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6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7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8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9 | 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0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1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2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3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5 |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但未中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7 | 对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8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9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0 | 对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1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2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3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4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5 | 对建设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6 | 对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7 | 对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8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9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0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1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2 | 对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3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4 | 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5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同意延期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6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行为的处罚 | 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7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9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0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1 | 对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3 | 对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4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5 | 对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6 | 对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7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8 | 对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9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0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1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2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3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行为的处罚 | 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4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5 |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未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 (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8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9 | 对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行为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1 | 对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行为的处罚 |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2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3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4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5 | 对虽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6 | 对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7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8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9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0 | 对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2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3 |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5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6 | 对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7 | 对建设单位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9 |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 (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0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1 | 对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2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3 |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4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包括倾倒垃圾、渣土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5 | 对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6 | 对擅自进入省管水利枢纽封闭管理区域或者非法干扰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工作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7 |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8 | 对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9 | 对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0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1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 2.《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228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2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4 | 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5 |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8 |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9 | 对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0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1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2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3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4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6 | 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七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八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7 | 对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8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0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1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2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4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5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6 | 设计单位未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7 | 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8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9 | 对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0 | 对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1 | 对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2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3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4 | 对供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5 | 对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6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行为的处罚 | 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7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8 | 对未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9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0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1 | 对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2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3 | 对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4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5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6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7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9 | 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0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1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2 | 对评标专家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行为的处罚 |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3 |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5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6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行为的处罚 | 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7 | 对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8 | 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七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八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9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0 | 对在禁止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堆放渣土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1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围库造地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2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3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4 |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未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 (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5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6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7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8 | 对单位和个人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0 |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1 |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2 | 对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行为的处罚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9号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3 |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且无正当理由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4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6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7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8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9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0 | 依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1 | 对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4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5 | 对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7 |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行为的处罚 |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9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0 | 对擅自改变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1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2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3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4 | 施工单位未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5 | 对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6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7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8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9 | 对小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1 | 对定期检验及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整改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2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3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4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5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6 |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7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8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9 | 对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0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2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3 | 对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4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5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6 | 对因城市建设擅自堵填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7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8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9 | 对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0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1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2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3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5 |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七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八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6 | 对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者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挖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8 | 勘察单位未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9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0 | 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1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2 | 对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9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3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4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5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6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7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8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行为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1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2 | 对在库区内围垦行为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3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5 | 对围库筑塘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6 | 监理单位未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三)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四)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 (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7 | 对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8 |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9 | 对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或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0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1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2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3 | 对建设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4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行为的处罚 |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5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6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行为的处罚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7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8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0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1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2 | 对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3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行为的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