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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政府兴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481007228593B/2023-00084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政府兴田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3-09-18
名称: 兴田街道2023年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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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田街道2023年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9-18  浏览次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省委、省政府、梅州市委、市政府和兴宁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深刻汲取浙江“4·17”、北京“4·18”、广州“5·14”等火灾事故教训,依照《广东省2023年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实施方案》,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进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有效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行动,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紧盯重点领域深化治理,紧盯突出风险强力整治,紧盯重点行业加强管理,实现重大火灾隐患动态销案、一般火灾隐患管控到位,火灾总量和亡人数量总体下降,较大火灾事故有效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全力确保社会面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检查对象

  (一)高层建筑、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场所、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分租式厂房、医疗机构、养老院、托育机构、学校、公共文化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儿童福利院、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剧本娱乐场所、寄递渠道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等火灾防范重点场所。

  (二)“三合一”场所、经营性村民自建房、群租房等易发生小火亡人场所。

  (三)各社区(村)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典型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辖区实际开展风险研判,对照本次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涉及任务对象,以社区(村)为单元,结合本地突出风险隐患,视情延伸增加整治工作对象。

  四、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高层建筑、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场所、“三合一”场所、经营性村民自建房、批发市场、群租房、商业综合体、分租式厂房等场所整治内容及分工按照《兴田街道2023年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兴田办字[2023]8号)的既定部署要求开展。

  (二)医疗机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托育机构、学校、公共文化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寄递渠道场所、室内冰雪活动等场所检查内容详见《部分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内容》(附件)。

  (三)医疗机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托育机构、学校、公共文化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等场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条块结合,请各社区(村)做好属地监管责任,具体实施由各社区(村)负责,如各社区(村)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需要请求街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的,请上报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街道消安委协调确定。

  1.医疗机构:由街道计生工作组牵头,教育工作组、规划工作组、应急办、消防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配合。

  2.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由街道民政工作组牵头,计生工作组、规划工作组、应急办、消防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配合。

  3.托育机构:由街道教育工作组牵头,规划工作组、应急办、消防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配合。

  4.学校:由街道教育工作组牵头,文化工作组、规划工作组、应急办、消防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配合。

  5.公共文化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由街道文化工作组牵头,派出所、规划工作组、应急办、消防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配合。

  6.宾馆、饭店: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文化工作组、规划工作组、企业管理工作组、应急办、消防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配合。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街道应急办牵头,派出所、规划工作组、消防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配合。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自查自改。按照“属地监管责任,各社区(村)负责本区域经营性自建房、群租房、‘三合一’场所”原则,严格对照省消安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指引》,广泛发动社会单位采取自我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集中开展火灾隐患“自评自查自改”活动,并将工作情况信息录入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报备。

  (二)强化部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分级分类开展重点核查。凡本行业单位自查未发现火灾隐患的,必须逐一上门核实;凡自查发现火灾隐患但未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情形的,必须随机抽取不少于50%开展实地核查;凡自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评估式核查,逐家验收销账,逐家过关。

  (三)强化检查执法。各社区(村)、各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和信用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要加强行刑衔接和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案件办理工作,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社区(村)、各部门要结合检查执法,同步开展打击冒牌消防培训和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整治工作。

  (四)抓实隐患整改。各社区(村)、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一律督促社会单位立即整改并建档备查。对问题隐患反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要督促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对重大火灾隐患,要逐个场所建立问题隐患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整改计划清单。对逾期未整改销案以及新确定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

  (五)开展分类评估。各社区(村)要分行业、分区域,通过采取集中检查、专家会诊、交叉执法等形式,针对检查对象隐患整改情况,逐家场所开展评估式检查。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开展评估工作的核查,各类单位抽取不少于5家的数量进行核查校验,确保评估工作的质效。

  (六)固化行业标准。各社区(村)、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探索能复制、易推广的工作标准,提升行业消防安全整体水平。要重点针对分租、转租形成“园中园”“厂中厂”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场所,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老旧商住楼等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全面建立企业联防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演练,提升群防群治水平。

  (七)强化人员培训。各社区(村)、各部门要根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专项培训;要重点学习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八)加强风险研判。各社区(村)要把“风险预警预判”作为先手、挺在前面,紧密结合辖区产业结构、主要经济业态、日常监管动态和典型火灾事故特点,按照“每周一次”频率,综合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风险,研究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

  (九)强化警示曝光。各社区(村)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开设“曝光台”,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进程,形成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集中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倒逼隐患整改落实。

  (十)强化科技运用。各社区(村)要发动社会单位实施线上消防安全大承诺,全面运用广东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现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数据自动记录、自动汇聚。各部门要主动运用广东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平台监测本行业领域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履职情况。各部门要全面推广消防政务服务平台,实时登记工作信息。

  (十一)落实刚性问责。街道将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对评估、排查、整改、验收等治理工作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督办整改;对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六、时间安排

  从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按照街道统一部署,各社区(村)、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检查时限等内容,全面做好本地、本行业和社会面的部署发动。各社区(村)要召开1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3年6月至10月)。各社区(村)、各部门落实好国家、省和市工作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突出隐患开展针对性治理工作。要落实实名制检查要求,一家一家过“筛子”,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健全各类检查对象场所基础信息台账,督促检查对象100%运用广东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录入信息,明确排查时间表、整改路线图、工作责任人,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确保各项排查任务精准推进落实。

  (三)集中攻坚(2023年11月)。各社区(村)、各部门对照前期排查的“两个清单”,细化各项治理举措,实施差异化整治。针对久拖未改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隐患,全面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治,强化政策支持,配套资金保障,确保按时整改销案,整治到位。

  (四)总结验收(2023年12月)。对照《兴田街道2023年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验收要求,由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成立验收工作小组,针对各社区(村)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验收。12月25日前,以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向兴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验收情况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社区(村)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对消防安全大检查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各社区(村)党组织书记亲自研究、具体主抓,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推动重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按期完成。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意见,协同推进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社区(村)、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指导帮扶工作机制。对涉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各社区(村)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督查,严防失控漏管。

  (三)强化组织调度。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相关牵头部门,成立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大检查工作统筹组织工作。各社区(村)均应成立相关工作专班,固化“日统计、周研判、月调度”工作机制,督促各社区(村)保质保量完成国家、省、市和街道的工作既定部署,积极主动研究防范化解本地突出消防安全风险的有力措施,定期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工作情况,并根据暗访督导情况及时向各社区(村)、各部门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压实压紧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四)强化信息报送。行动期间,请各社区(村)、相关部门结合《兴田街道2023年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作报送要求,每月准时上报台账。(联系人:廖杰,联系电话:3259342)

  附件:部分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内容


兴田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附件:

  部分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内容

  一、医疗机构

  (一)是否严格对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国卫办发〔2020〕1号)、《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和《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制氧站、氧气瓶间是否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是否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四)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五)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是否影响人员疏散。

  (七)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是否严密。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夜间值班人员是否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九)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

  二、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一)是否严格对照《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关于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定》(粤民发〔2016〕58号)和《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是否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四)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五)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

  (七)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是否严密。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夜间值班人员是否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是否针对此类单位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差等实际,指导单位明确专人看护,并配备实用的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

  (九)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

  三、托育机构

  (一)是否严格对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实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卫人口函〔2022〕22号)和《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四)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五)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七)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是否严密。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夜间值班人员是否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是否针对此类单位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差等实际,指导单位明确专人看护,并配备实用的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

  (九)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

  四、学校

  (一)是否严格对照《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四)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五)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七)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是否严密。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宿管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夜间值班人员是否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是否针对此类单位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差等实际,指导单位明确专人看护,并配备实用的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

  (九)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针对校园占地面积大的特点,按照“一站多点”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加强联勤联训和培训演练,提升自防自救能力;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

  五、公共文化场馆、文化娱乐场所

  (一)是否严格对照《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四)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五)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七)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是否严密。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夜间值班人员是否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九)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

  六、剧本经营场所

  (一)是否严格对照《关于印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实行)的通知》(消防〔2023〕26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和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粤文旅市〔2022〕123号)和《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四)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五)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视频监控、一键开锁等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是否严密。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

  (九)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

  七、宾馆、饭店

  (一)是否严格对照《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四)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五)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视频监控、应急照明、一键开锁等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是否严密。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夜间值班人员是否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九)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

  八、博物馆和文物建筑

  (一)是否严格对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四)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五)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七)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是否严密。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

  (九)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

  九、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

  (一)是否严格对照《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四)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五)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设施运行和可燃、有毒气体的安全泄放及处置是否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防腐蚀、防泄漏等维护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附件、防爆电器设施、安全仪表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视频监控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七)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水源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八)重大危险源是否经正规设计,选址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章搭建,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防火分区分隔是否到位。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九)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夜间值班人员是否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十)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并组织开展应急联动演练,企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充足,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

  十、寄递渠道场所

  (一)是否严格对照《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四)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五)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存在违规装卸操作、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

  (七)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是否严密。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夜间值班人员是否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九)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

  十一、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一)是否严格对照《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三)使用液氨等制冷剂的消防安全防护工作是否到位,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否符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是否采取安装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电气监测等技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四)是否按要求铺设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五)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六)是否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七)安全疏散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八)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是否严密。

  (九)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是否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夜间值班人员是否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十)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是否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