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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兴市府办〔2022〕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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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GS—2022—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兴宁市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我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市,从事医疗器械相关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重点支持发展家用医疗器械、医美类器械、医用耗材等产业。鼓励发展医学影像与先进治疗设备、体外诊断仪器及试剂、植(介)入器械等医疗器械产品。

  第二章  扶持政策

  享受本措施第四、五条奖励时,项目应符合《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兴市府〔2020〕28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制造业招商引资奖

  (一)落地进度奖。

  新落户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区”)购地的制造业项目(特指医疗器械产业,下同),以200万元/亩为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给予“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200万元/亩)×1.5%”的落地进度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总额的20%的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总额的30%的奖励;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总额的50%的奖励。

  (二)固定建筑建设奖。

  新落户工业园区购地的制造业项目,固定建筑实际投入金额3000万元以上,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给予“固定建筑实际投入金额×2%”的固定建筑建设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机器设备投入奖。

  新落户工业园区的制造业项目,新购置机器设备实际投入金额2000万元以上,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并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投产的,给予“机器设备实际投入金额×2.5%”的机器设备投入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达产鼓励奖。

  新落户工业园区的制造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符合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1.在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每亩首次达4万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度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的50%,给予一次性的达产鼓励奖。

  2.获得首次达产鼓励奖的企业,对比上一次获得达产鼓励奖时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提高30%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度新增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水电补贴扶持。

  新落户工业园区的制造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工业用水水价为0.7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每年并按其当年度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的5%给予电价补贴扶持,每年电价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外资投资奖。

  新落户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每100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外资投资奖,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条  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奖

  (一)物流扶持。

  新落户工业园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特指医疗器械产业中的先进制造业,下同),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在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每年按其当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5%给予运输补贴。项目物流费用补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以纳入兴宁市税务部门征管的货物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作为核定依据。

  (二)贷款贴息扶持。

  新落户工业园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给予贴息支持的利息为项目投产次年起3年内在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项目贴息金额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厂房免租奖

  新签投资协议的承租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免收12个月租金。

  新签投资协议的承租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任一自然年度企业纳税额达到每年每平方米225元以上,按下列标准返还租金:

  年纳税额达100—200万元,返还该年度租金的60%;

  年纳税额达200—300万元,返还该年度租金的80%;

  年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返还该年度租金的100%;

  享受此条奖励时,企业应符合《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21〕42号)相关规定。

  第七条  产品注册奖

  对取得首张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二类注册证给予奖励20万元,需进行临床评价的二类注册证给予奖励30万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三类注册证给予奖励50万元,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三类注册证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产品创新奖

  对产品被认定为创新医疗器械并取得医疗器械二类注册证的,按20万元/个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产品被认定为创新医疗器械并取得医疗器械三类注册证的,按50万元/个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经营贡献奖

  对医疗器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出口鼓励奖

  对医疗器械年出口额(按海关统计数据)首次突破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行业标杆奖

  (一)对首次被认定为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信用A类生产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成为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按20万元/份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产品首次入选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的企业,按10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医疗器械产品优先推荐给本地医疗机构使用。

  第十二条  人才引育奖

  (一)对属于梅州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按《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梅市明电〔2022〕69号)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对与我市医疗器械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个人年缴纳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税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其本人当年度缴纳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财政补贴。每年每家企业全体员工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与我市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定向代培医疗器械企业需要的实用人才。对与我市技工院校(梅卫职校)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12个月以上社保的企业,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高校到我市设立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奖

  鼓励医疗器械合同研发机构(CRO)、医疗器械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检验检测平台等专业服务公司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运营。对上一自然年度专业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专业服务机构,按其上一自然年度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的50%给予奖励。

  第三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医疗器械产业宣传、举办技术对接、培训讲座、高峰论坛等活动。

  第十五条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简化医疗器械产业项目落户程序,深化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业共建促进乡村振兴融合机制,优化医疗器械产品的检验检测、审评审批、行政许可等流程,提效增速,缩短办理时间;提供办公场所、经费支持,争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及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在兴设立审评和检验分中心,助力粤东地区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医疗器械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量身定制融资服务方案,创新贷款融资方式,提供信用、抵押、保证等多元化服务,建立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工资代发、资金管理等综合业务上给予优先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成立兴宁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建立行业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互补和共享,促进医疗器械行业规范、自律发展。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兴宁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工业园管委会、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税务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招商服务小组和政策兑现小组。

  招商服务小组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园管委会、市税务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场所设在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医疗器械企业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计划书》)、《企业入驻医疗器械产业园申请表》,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备案;协助通过审批的申请企业办理入驻等手续。

  政策兑现小组由市科工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工业园管委会、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税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场所设在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审核扶持对象资格和确定奖励扶持标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符合本措施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照“一年一兑现”的原则,向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政策兑现小组提出申请,由政策兑现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按程序拨付。

  企业次年度未提出申请上年度扶持政策的,视为自愿放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即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本地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项目购地面积。

  (三)本措施所称“突破”、“以上”,均包含本数,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四)本措施所称“元”,指人民币,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的扶持资金需本级财政负担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施行期间,如国家、省、梅州市及我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兴宁市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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