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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塘镇教礼等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公告

兴市府〔2025〕4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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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兴宁市叶塘镇教礼村上岭背股份经济合作社、輋排股份经济合作社,叶塘镇龙塘村塘尾股份经济合作社、竹园背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竹园背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赤竹坳股份经济合作社、里二(1)股份经济合作社、里二(2)股份经济合作社,叶塘镇三口塘村连下股份经济合作社、连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8.2650亩,作为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一)叶塘镇教礼村属下水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6.9930亩;

  (二)叶塘镇龙塘村属下水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0.8670亩;

  (三)叶塘镇三口塘村属下水田等地类0.405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塘镇教礼等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4〕38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2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26号].pdf

  附件2. 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CZPC20231401).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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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塘镇教礼等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公告
兴市府〔2025〕4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兴宁市叶塘镇教礼村上岭背股份经济合作社、輋排股份经济合作社,叶塘镇龙塘村塘尾股份经济合作社、竹园背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竹园背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赤竹坳股份经济合作社、里二(1)股份经济合作社、里二(2)股份经济合作社,叶塘镇三口塘村连下股份经济合作社、连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8.2650亩,作为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一)叶塘镇教礼村属下水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6.9930亩;

  (二)叶塘镇龙塘村属下水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0.8670亩;

  (三)叶塘镇三口塘村属下水田等地类0.405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塘镇教礼等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4〕38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2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26号].pdf

  附件2. 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CZPC20231401).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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