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48号]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1)。 三、征收土地情况(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一)水口镇博溪村属下水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11.2570公顷(168.8550亩); (二)水口镇布头村属下水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等地类27.7865公顷(416.7975亩)。 四、公告期限: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2月2日。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镇布头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4〕65号)执行。 六、行政复议渠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4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专此公告。 附件1.兴宁市城镇用地勘测定界图(CZPC20231501—CZPC20231503).pdf 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48号].pdf 附件3.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