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兴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2026年4月29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兴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兴市府办〔2026〕3号,以下简称《预案》),为便于更加深入地了解《预案》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修订预案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对建立健全兴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落实上级预案修订要求。202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各地市、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兴宁市需对照上级预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原有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三)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变化。根据机构改革部署,部分部门和单位的名称、职能发生调整变化,需对预案中的组织指挥体系、成员单位名称及职责分工等进行相应调整,确保与现行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保持一致。
(四)提升环境应急能力现实需要。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环境安全保障要求不断提高。重新修订预案,是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防联控,明确应急指挥体系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科学调整应急响应分级内容,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机制,健全监督管理要求的具体实践。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预案》分为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七个方面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调整了兴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明确了相关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进一步优化了兴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五、征求意见情况
《预案》修订过程中,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通过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20个镇(街)及21个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20个镇(街)均反馈无意见,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馈了意见建议,采纳了4条,并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
六、新旧《预案》差异
与《兴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兴市府办〔2020〕9号)相比,主要变化包括:
(一)总则
结合近年来新颁布和修订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编制依据、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二)组织体系
根据兴宁市相关单位更名和职能调整内容,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新闻宣传组、组织体系图,调整了各单位职能分工。
(三)运行机制
修订了信息报告、响应启动、事件调查相关内容,优化了环境应急事件的运行机制。
(四)应急保障
完善了队伍保障相关内容。
(五)附件
在主要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相关应急处置单位中,新增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个处置部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中,新增了成员单位及对应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