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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兴罚〔2022〕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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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广东力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彭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55NXC61J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032119******792X                                      

地址:兴宁市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厂房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位于兴宁市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厂房的广东力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型车间墙体跟顶棚连接处有较大缝隙,未形成密闭空间,有机废气未有效收集。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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